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故意杀人是很严重的行为,此时如果成功的话,则剥夺的就是对方的生命权,并且这样的行为还是非法剥夺,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了。而故意杀人罪也是有自己的特征,那究竟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怎样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实这主要就是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这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其实是很重要的。而实践中故意杀人其实不一定就会既遂,如果未遂即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话,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就稍微要轻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无证驾驶是否一定拘留驾驶员
      无证驾驶是否一定拘留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机动车,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交通管理部门...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我国具有特别严谨的法律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稍微不注意就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如果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认错态度诚恳,就不会产生太大的麻烦,如果,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并且触到了道德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我们看一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


·最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是通常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内容,那么最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


·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当中和最后司法量刑以后,有些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询问。在正常情况下,我国执法机关是没有权力对私人财物进行询问的,但是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以后,询问的时候也会遵循我国刑诉法当中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 财产查询刑...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启动刑事二审程序,可能是因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当然也有可能是检察院进行抗诉。而进入了二审程序之后,对具体的审理期限也是有要求的。那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二审期限一般是多长 第二...


·寻衅滋事三个轻微伤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三个轻微伤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三个轻微伤怎么判刑? 一般来讲,寻衅滋事者若不构成轻伤,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最多拘留15天)。 但若构成轻伤(需要专门的部门进行鉴定的),可判刑!请注意,是可判刑,而不是一定会被判刑。这种情况也可进行双方的协调的,如果受害者同...


·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宣布逮捕?
      公安机关在进行办案的时候如果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是一惊掌握了确凿了证据就会对其进行逮捕,但是有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了,那就是刑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宣布逮捕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您一起和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宣布逮捕? 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


·遗弃婴儿是犯罪吗
      遗弃婴儿是犯罪吗 一、遗弃婴儿是犯罪吗 对婴儿有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遗弃婴儿,涉嫌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婴儿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二审认罪能减轻处罚吗
      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漏罪与新罪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漏罪与新罪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


·新刑法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标准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