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代社会,他都知道犯罪的话是可以由一个人进行构成的但是也可以是您共同构成犯罪,咱们的现实生活中犯罪并不是只有一种状态他可能会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概说

(一)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刑法所存在的理论界认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犯罪中止是其犯罪构成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形式。当两个特殊形式的结合,即共同犯罪的中止。普通的刑事犯罪的形式是一个违反基本刑事法律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全部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同意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发生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独立的罪名成立,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犯罪中止,自然,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实际的理论家所讨论的范围内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针对自己的意愿而中止犯罪的犯罪中,根据《刑法》的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即能够成立中止犯罪。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个人犯罪中止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具有及时性,自动性,条件存在犯罪中止的确定性。

犯罪中止构成的特性应具备四个条件:一个是时间和空间的中止必然发生在犯罪产生的过程中,在开始犯罪后,犯罪产生的结果出现之前会被暂停,二是自动,即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三,行为人必须完全放弃原有的犯罪;四是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在是一个单独犯罪中存在,在其他的共同犯罪里也同样存在。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特殊性

1、应符合及时性。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的筹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结束,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时。在产生犯罪结果后,不管其结果是全部共同犯罪人其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或是其中一部分犯罪人的犯罪导致的,犯罪结果只要产生,那么,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

2、应具有自愿性。

全部共同犯罪人在其进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了自己原有的犯罪意愿,停止进行能出现犯罪结果的行为,此时则可以出现犯罪中止。部分的共同犯罪人去说服另一部分的共同犯罪人用来防止犯罪结果产生后,自动停止犯罪,共同犯罪人即成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3、必须具有有效性。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的出现可以被有效地防止和阻碍。这种有效性必须有两个因素:(1)主观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愿,必须自动阻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意愿的联系,并将中止的意图通过的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2)目标,一个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切断其以前的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的实体联系。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共同的犯罪中止认定原则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都和单独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相同的通用,但也有自己的个性。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独立在犯罪中止中是常见的,体现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成立,中国的刑事法律必须遵守有关犯罪中止刑法理论的规定:根据没有实行彻底的中止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点,必须是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放弃自己的真实犯罪意愿,主动完全放弃犯罪意图,确立实施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还必须具有有效性的特点,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比较有效果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成立必须具备上述特点。

共同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是两人及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需要知道其共同犯罪性质以及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希望、放任危害结局的产生的犯罪,但不要求其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一致。共同犯罪需要一个故意犯罪的主观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不是孤立的,共同犯罪的成立也需要一个共同的行为,共同的行为不仅是指实施犯之间的各种共同实施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故意行为在共同的犯罪人之间也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部分的犯罪人的总体行为。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个人的犯罪中止,主观上必须中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在客观方面上必须中断与其他共同的目标犯罪人参加的情况,实施共同行为可以防止发生有害的结局。共犯中中止有效性存在,只有切断过去的犯罪行为与未来的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

部分共同犯罪人意图无论是主观或是客观标准均是中断,中断的目标即自己以前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中作用,中断了共同犯罪中的链接,这是有效的消除自己以前的行为在犯罪结果中的影响,中止犯,需要实施积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以简单地消极停止其行为。

(二)共同犯罪中中犯罪止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它必须结合一些部分犯罪人的共同特点,分析其犯罪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据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并侧重于分工之间的共犯犯罪的理论学习,共借此调查分析各种犯罪。

首先在这边需要明确的告诉您的事共同犯罪当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停止犯罪活动,其实还有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犯罪人中止犯罪那么是否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涉嫌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醉驾后拘役什么时候去检察院?
      一、 醉驾后拘役什么时候去检察院?醉驾后处拘役,不需要去检察院执行,对于醉驾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时案件由检察院处理,这属于检察院的到司法职能,后期在判决后不需要再次到检察院处理。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


·获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是否合法?
      获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是否合法?获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是合法的。1、法院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因为考验期要大于徒刑。如判决有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2、判决有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意思就是法院先宣告被告人有罪,但有条件的暂时不执行刑罚。如果在判决之后的三年不再犯罪、不违反规定,过了考...


·拒不履行裁判拘留多久时间
      拒不履行裁判拘留多久时间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2.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1、《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规定,并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相应的标准,需要计算赔偿金额的可参照一下。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


·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同的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额约束。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有时会受到多部法律的交差惩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若遇到刑诉法解释99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的,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犯罪行为人会受到刑法、民法的惩罚。 一、刑诉法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九十九...


·假释期间犯新罪是否属于累犯
      一、假释期间犯新罪是否属于累犯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


·挪用资金罪具备什么条件能判缓刑?
      挪用资金罪具备什么条件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


·刑事赔偿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刑事赔偿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一、刑事赔偿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刑事赔偿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如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其内容,并承担相应的...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