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伴随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招商代理逐渐成为很多人选择的生财之道。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极大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经济平稳发展,众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入驻中国,与此同时,国内的招商代理竞争也愈加激烈,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在进行招商代理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多加了解。(一)因合同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之所以令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对于委托书授权不明这一事实,委托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结果;之所以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因为代理人明知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显然也存在着过错。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那么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被代理人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或者被相对人撤销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往往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在顺序上并无限制,第三人既可以向被代理人提出请求,也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因合同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无权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既可以是由无权代理人履行其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由无权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即无需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因合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bb条第2款的规定,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即对委托人产生代理其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的义务。在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时,就构成对这一义务的违反,因而应对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当然,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那么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往往也构成对委托合同的违反,因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中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4款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之所以令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往往是因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构成了对被代理人的共同侵权。仅仅是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还不足以成为让第三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五)合同代理人和合同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对于代理人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具有过错,而且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第三人所受的损害,通常是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对于因此产生的损失即应由第三人自己承担,而不能请求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六)合同中转委托代理中的法律责任所谓转委托代理,也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行使时而产生的代理。转托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存在着本代理;第二,代理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转托代理人;第三,转托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不得大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第四,转托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据此规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行使时,必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转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应由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由代理人向与转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承担履行合同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证明转委托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的,那么被代理人就不能拒绝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将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时,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转托代理人指明转托代理权的具体权限范围。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从上文我们可以有所了解。因此在招商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不可单方面的将代理权给予第三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法律解释权予以说明,所以必须对招商合同加以重视,双方合理沟通,确保合同有效,用合法的书面合同保护双方的权力,才能更好的防止纠纷的发生。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一、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吗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吗?合同解除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一、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在德国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54条列举了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原因: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吗?
       在现代社会,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这个期限已经到期了的话,那么就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进行自由选择,因此很多劳动者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吗?...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


·买卖不破租赁还需要重新签合同么
      买卖不破租赁还需要重新签合同么1、买卖不破租赁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如果还在租赁有效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是谁?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是谁?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一、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您都知道,合同有双务和单务之分,但对于很常见的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呢?很多人都不知道,为了方便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一、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


·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很对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时候,都需要充分的考虑犯罪所得的财物数额。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其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