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在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基本内容都包括当事人对于买卖产品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约定。因此,产生纠纷时,也不外乎就是在产品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这几个方面商议不妥或者是有意外情况发生导致合同履行发生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纠纷有哪些?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问题

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如何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

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中可约定验货人,可以是买方及其代理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指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问题的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买方应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四、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10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卖方逾期交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交货时间的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负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卖方尚未交付标的物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卖方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下,可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由以上论述可得,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有三种,一是标的物质量标准的问题,二是交货时间的确定,三是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因素是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除此之外由于卖方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时须承担法律的否定性后果。

·在当今的社会中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在当今的社会中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和劳动权益保障,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做些什么呢?下面我们就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情况下可劳动...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多少在对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都是要结合法律中关于这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其中就包括了对客体作出认定。自然不同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不同的,那您知道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合同诈骗...


·仓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一、仓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1、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撤销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撤销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合同可撤销?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合同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


·中介签了合同毁约要身份证才能起诉吗
      中介签了合同毁约要身份证才能起诉吗?中介签了合同毁约起诉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被告、第三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署名:自然人须手写签名; 法人、其他组织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2、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自...


·经济合同到期是否需要保存
       在我国的法治社会中,相关的公司和企业在进行一些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往来的项目中,会签订一些相应的经济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类合同到期后,相关的公司或企业应对这类合同进行相应的保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经济合同到期是否需要保存 1、关于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经济...


·国际贸易合同分类有哪些?有哪几种?
      国际贸易合同分类有哪些?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也称买卖合同。它是根据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买卖的商品,也规定双方的权利...


·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是什么
      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是什么侵权的时候和合同违约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侵权赔偿和合同违约的时候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种是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赔偿,一种是因为违反约定而造成的赔偿。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的具体详情还要看下文。下面我们就...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没有处分权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处分了他人财物并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事实上,对于该类合同,在权利人采取行动前,它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即待定,那在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还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订立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立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


·什么是意向合同范本怎么写
      什么是意向合同范本怎么写 意向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的应用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__________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