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有方面

毒品犯罪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毒品犯罪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对于毒品犯罪的审判过程中也要遵循公平的法律原则,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对于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现在形势下的毒品犯罪,毒品含量对于定罪量刑是由一定的影响的,只有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一、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法律有哪些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二、毒品含量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

目前,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精神,在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于某些毒品(如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或者在某种情况时(如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折算。因此,毒品纯度在量刑中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笔者在为毒品犯罪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并非对毒品的纯度弃之不顾,而是多方分析。

三、毒品含量直接影响量刑

即使毒品的数量完全不根据纯度折算,毒品纯度对量刑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相同种类、数量的毒品,纯度不同,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高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大,而低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同种类的毒品毒性不同,而同一种类的毒品,纯度越高,毒理作用越强,对人体的危害越严重,纯度不同,意味着其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不同,其毒理作用也有较大差异,自然对人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危害也不一样。一份高纯度的毒品,经过简单加工就可以稀释成几十份低纯度的毒品,数量成几十倍的增长。因此,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毒品,纯度高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而纯度低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既然社会危害性不同,人民法院在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时,就应该始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纯度毒品之间的差异。

从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上看,行为人拥有越高纯度的毒品,表明其距离毒品源越近。为运输携带方便,不易察觉,走私、贩毒、运输犯罪分子一般都选择高纯度的毒品。当前我国破获的贩毒案件,凡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的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在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贩毒的风险加大。处于贩毒链高端的贩毒分子,知道自己一旦被查获,就将被判重刑甚至死刑,因此往往装备精良,遇到查缉,不顾后果,与缉毒人员对抗,体现了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同时,贩罪分子为获取暴利,采用伪装运输、人体藏毒、高科技手段藏毒等手段走私、贩卖、运输高纯度毒品,其主观恶性较零包贩毒分子大。公安机关对拥有高纯度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查获的难度也较零包贩毒分子大得多。至于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他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都会制造出纯度尽可能高的毒品,同样体现了较大的主观恶性。

目前,我国对于毒品犯罪被告人的量刑采取的主要是综合量刑法。所谓综合量刑法,又称经验作业的量刑方法,它是指审判人员在给罪犯量刑时,在法律范围内,主要凭借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和过去的审判经验,上下协调,左右兼顾,综合衡量,量定刑罚。由于各地标准不一,对基本相同或类似情节的被告人,刑罚差别可能很大。我国刑法未规定毒品纯度与量刑有何关系,《纪要》也仅指出要对“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量刑时酌情考虑,但根据量刑的基本原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毒品纯度与数量同样是重要的犯罪事实,在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时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其他因素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应对涉案毒品纯度较高的被告人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涉案毒品纯度较低的被告人给予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这也是遵循我国法律原则和审判原则的,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对社会危害巨大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是要进行综合考量的,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也要考虑社会影响。

·生产销售假药罪择一重罪裁判规则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择一重罪裁判规则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


·浙江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
      在浙江经济繁荣发达的今天,有很多非法经营的现象导致经济市场秩序混乱。可见,维护市场秩序,对经营者进行管制也很有必要,我国对一些非法经营的商家以非法经营罪对其量刑,在浙江非法经营罪中,是怎样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呢,以下是对非法量刑的介绍。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


·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这一个问题一直
      监护人疏失导致孩子伤亡应该追诉刑责这一个问题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孩子是每个家里每个监护人的手中宝,然而总会有那么一些意外发生,使得人们措手不及的情况下,孩子就已经收到了伤害,严重的还会死亡。有人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收到伤害本身就已经非常难过了,不需要在进行处罚,也有的人说应该一...


·判拘役是六个月关在哪里
      判拘役是六个月关在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行政拘留15天复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人为的因素或者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出现一些错误的判罚行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因为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在解决分歧后就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那么行政拘留15天复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本站我们为你详细解答。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证驾驶撞人拘留多久
      无证驾驶撞人拘留多久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时候就开始驾驶车辆了。由于他们没有学完驾驶知识,所以就极大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那么,如果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撞人拘留多久呢?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


·在我国透支多少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当然绝大多数的人申办信用卡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方便平时的消费,只有少部分的人员申办信用卡就是为了恶意透支,其实恶意刷爆信用卡并且拒不偿还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跟法律制度相对抗。可能您平时虽然都经常使用信用卡,但是并不清楚在我国透支多少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在我国透支多少钱构成信用...


·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
      一、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盗窃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现实中,出于报复心理就有可能出现诬告陷害的情况,此时需要实际诬告陷害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诬告陷害罪,之后也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此时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本罪的主体...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