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房屋出租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出租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的我们就为您整理了以下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一直关注的有关房产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多的敏感话题,关于房屋租赁也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这些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给您提供一些参考,我们在这里提醒您一句:无论你是出租者还是租住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该仔细阅读以上的内容,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以免受到损失。一旦受到侵犯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1“、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有可能拿不到,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签“老式”合...


·房产继承和赠与的区别是怎样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继承和赠与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继承的条件比较严苛;房产赠与过户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同方式涉及的税费也大不相同。 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介绍房产继承和赠与的区别具体内容。 一、房屋继承相关内容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望坛棚改安置房具体在哪里?
      望坛棚改安置房具体在哪里? 望坛棚户区的安置房一共有两处外迁安置房源; ① 距离望坛13公里的大兴瀛海可以提供1260套房源,均为两限房,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14500元价格购买(未含各类税费),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按照认购标准申请购买兴悦居小区奖励房源的,按照其申购...


·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买卖农村房屋合法吗
      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村居民被城市的高工资、好的社会福利待遇、便利的交通等亮点吸引选择居住在城市,在此同时很多的城市居民由于无法忍受城市的雾霾而选择在农村买房居住。那么,究竟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农村房屋买卖合法么?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


·房产继承类型(一)顺序继承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
      房产继承类型(一)顺序继承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要按照顺序来继承。第一继承顺序为:先配偶,后子女,再父母。第二继承顺序为:先兄弟姐妹,后祖父母,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为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同一套房子不可以。贷款申请要具备下列条件:
      同一套房子不可以。贷款申请要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2、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4、同意以购房合同...


·现在的房价上涨的都比较高,今天和明天可以说都不会是一个价格,
      现在的房价上涨的都比较高,今天和明天可以说都不会是一个价格,因此有的人就会趁早买房,但此时自己还是无法全款购房,因而只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而在贷款买房子按揭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一些注意的问题。那究竟此时要注意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按揭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


·房贷夫妻债务继承有谁来继承?
      房贷夫妻债务继承有谁来继承?一、有继承人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由继承人继承,并继续还贷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意思就是...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离婚的后果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处理房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二是婚后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一、婚前房产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


·深圳怎么房屋买卖?
      深圳怎么房屋买卖?深圳房屋的买卖只要按照规定,一点也不复杂。买卖双方通过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合法交易。如果是新房,则大概分为考察入住条件、房屋验收、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等流程。二手房买卖,主要包括查档确权、签订合同、资金监管及按揭、赎楼、过户、取证及抵押、发放尾款及物业交割等方面。 ...


·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房子怎么处理
      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房子怎么处理 一、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房子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