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怎么确定涉外离婚房产归属,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法律主体的国籍和房产的归属地的不同,使得涉外离婚房产分割这一法律问题复杂化。那么实践中对于涉外离婚房产的归属该如何确定 ??换言之,当事人该如何分割涉外离婚房产。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解答吧。?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涉外离婚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其实与国内离婚房产分割的做法是差不多的。首先还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再由法院作出判决。此时就会充分考虑该房产的具体性质是怎样的。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嫌诈骗
      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嫌诈骗罪一房二卖他是否构成诈骗,这个问题要分开来那个看。因为对诈骗这个定义,它存在一个刑法上的定义和民法上面定义的区别。在刑法上如果这个房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隐瞒一房二卖这种情形,然后收取了购房者交付的相应合同款项的,而且这个款项又达到刑法规定的2万元以上的,...


·因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购房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因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购房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结婚之前买的房子需要公证吗
      结婚之前买的房子需要公证吗在结婚之前买房子的,不是必须要办公证。婚前房产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房产进行公证。公证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的效力可以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财产就有必要进行婚前房产公证,...


·终止租房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如今房价的居高不下现今的打工者已经很难真正拥有一套属于自身的房屋,租房已成为一种很平常的方式,而当我们想要更换居住的环境以寻求更适合自己居住的房屋时,我们要与房东再一次签订合同以达成法律上的生效。那么终止租房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一、终止租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___...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怎么办?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怎么办?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怎么办?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可以选择一个适当的机会来将所有的设施和相关的道理都讲清楚来进行协商,房子由父母出资购买,在子女未成年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子女成年恋爱后,如果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


·解除收养关系后共有房屋怎么办?
      共有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属于养父母的财产就仍然是养父母的,同理,属于养子女的财产仍然是养子女的。不过,养子女是有权带走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得到的财产的。总之就是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下面律图带您具体了解相关知识。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2023是怎样的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2023是怎样的 一、房产继承过户费用是怎样的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包括房屋评估费用、印花税、登记费、权证印花费、契税,在这些税费中,房屋评估费用是根据房屋的价值阶梯式收取评估价比例的,法定继承人契税是不用缴纳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契税是1.5%。 1、调档...


·应该如何签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时,都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然而,我们有没有想过应该如何签房屋租赁合同呢?如果租的房子有家具坏了,门窗坏了,怎么办呢?租得房子有问题该怎么办呢?看看本文您就知道了。 一、应该如何签房屋租赁合同 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有...


·合肥回迁房能买吗
      合肥的回迁房由于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因此价格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很多刚需的买房者都有考虑到购买回迁房,但是一直有一个问题在您心头,那就是合肥回迁房能买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分析能不能买?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回迁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1、房价不同 在房价款方面,商品...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现实中,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买卖房屋,其实很多人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而中介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一般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您知道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


·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
      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1、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是没有偿还义务的,股东个人债务和公司无关,而且,公司的债务一般也不需要股东个人偿还的。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但股东因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强制拍卖这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