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在新兴科技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网络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如果人们没有成立在网络中防范意识就会使得某些坏人有可乘之机,进行一系列的诈骗活动。为了阻止更多的犯罪行为出现我们下面来了解一下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由此看出,为了让法律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律机关作出的,以便能让相关机构更好的去使用。同时,上文也对网络诈骗罪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如果还需了解更多知识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方面的律师。

·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及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及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犯罪中涉及到的赔偿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抚慰金、营养费等等。而此时也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伤害罪致轻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


·刑事犯罪已中止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犯罪已中止审理的依据是什么?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


·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拘留期没有批捕会不会开庭到庭?
      一、拘留期没有批捕会不会开庭到庭? 拘留期没有批捕,也可能需要开庭审判,并面临司法判决。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


·涉嫌醉驾拘役不是立即执行的,醉驾案件的办案流程是:
      涉嫌醉驾拘役不是立即执行的,醉驾案件的办案流程是: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


·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上,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上,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什么是遗弃罪?
      什么是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 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是什么
      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从而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到底实践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构成信用卡...


·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