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起诉变更抚养权流程是什么?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若孩子还小,那么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父母双方哪一方能够给孩子的成长条件更好,但后期孩子逐渐长大,有了自己的发言权及选择权利,这个时候可能就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那就需要起诉变更抚养权,那么起诉变更抚养权流程是什么呢?


一、起诉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起诉变更抚养权方式

1、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2、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起诉变更抚养权程序

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四、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五、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变更抚养的适用情况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起诉变更抚养权流程还是比较简单,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但是起诉变更抚养权却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以及一定的变更方式,这些事项还是需要注意,该准备的资料一定要准备齐全,若孩子满了10岁,还需要注意孩子自己的思想意见。

·一、宁波离婚小孩最低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宁波离婚小孩最低抚养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


·事实婚姻的人再婚应该怎样处罚
      事实婚姻的人再婚应该怎样处罚重婚罪的处罚分两个部分:(1)刑事处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民事处罚:重婚罪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婚姻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是...


·最高院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


·一、离婚协议签完后其中一方不办离婚证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签完后其中一方不办离婚证怎么办? 一方不去办理离婚证的话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社会百态是难以用语言来进行概括的,人在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但是无论如何总是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的,不管您遇到什么事情都可以寻求政府或者是寻求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有消极的态度。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


·一、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应如何写?
      一、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应如何写?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 双方无财产、无子女。 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


·女方出轨的要怎么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不少夫妻在离婚时,都想让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因此便会就子女抚养权展开争夺。此时很显然是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实际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那要是女方出轨的话,那此时该怎么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呢?我们马上为你详细解答。 一、女方出轨的要怎么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随父...


·新婚姻法事实婚姻存在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代这个社会,事实婚姻是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的一个名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民法典中关于事实婚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您可能对于事实婚姻只有一个大概的认知,并不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比如说民法典事实婚姻存在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都有哪些方式?
      抚养费是夫妻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给孩子的教育与生活所必须的费用。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在离婚后其中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并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都有哪些方式?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
      在现在社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会在管理国家的同时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遭到国家机关侵权的行为是可以受到国家赔偿的,这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做法。但是在生活中,会遇到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或者撤诉,败诉的案件,那么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是怎么样的呢? ...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