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1、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因此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清偿义务。

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我认为,将这种债务作为个人债务是不妥当的,因为实践中对何谓“私欲”,何谓“挥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是奢侈或挥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律应该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的,如果将其纳入婚姻法规定,就会引起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麻烦。我们在分析债务性质时,应该主要看其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同时,正如有人所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提前消费的时代,很多人的消费观念已发生变化。假设夫妻一方为提前享受现代化的生活,借款买了汽车、电脑等大额消费品,若将此类行为作为夫妻一方为满足私欲而奢侈挥霍的个人债务,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夫妻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如从事违法活动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此时其所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对此类债务也应视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是否为家庭所分享而分别认定。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5、案例一: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两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法的意见: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7、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先设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它没有将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以区别。在该条的规定下,只要不能证明实际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债务应夫妻认定为共同债务。

8、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下所示:

①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1: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与丙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与乙无关。此时,甲对丙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② 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2: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甲与乙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此时,如果丙与甲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甲、乙间的约定的,该负债为甲个人债务,由甲独自清偿;否则,该借款为甲、乙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共同清偿。

③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3:甲、乙为夫妻,甲下班开车回家过程中,不慎撞死行人丙。甲对丙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时,该侵权赔偿责任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乙无关,应由甲自行清偿。

④ 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4:甲、乙婚后感情不合,后甲染上赌博,欠丙赌债10万元,出于报复心理,甲又与丁串通虚构5万元债务。现甲明确表示无钱偿还债务,丙、丁遂请求乙偿还债务。问:丙、丁的请求是否合理?

实践中,其实大量存在例4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司法解释过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让高利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损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作出了新规定,明确表示日后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三次起诉离婚有新情况可以不受时间规定吗?
      第三次起诉离婚有新情况可以不受时间规定吗如果从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起算,间隔时间为6个月。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


·坐牢的人超多少年自动离婚
      坐牢的人超多少年自动离婚?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除非一方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与服刑人员离婚也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虽然这跟普通人离婚本质上没什么区别,但也需要考虑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比如服刑人员分监外服刑人员、异地服刑人员、正在服...


·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重婚罪
      我们理解的重婚,就是在有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其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法律上面对重婚,甚至重婚罪的认定与普通人认为的都不一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上面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重婚罪吧。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
      在现代这个社会,孩子是父母最为重视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父母对于孩子的爱是十分伟大的,但是有的时候因为父母之间存在着矛盾,需要离婚,这个时候会对孩子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


·法律规定批捕后一定抄家吗?
      一、法律规定批捕后一定抄家吗? 不一定抄家 所谓检察院抄家不规范,应当叫做搜查。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必须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 搜查时必...


·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怎么计算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一样,都属于社会抚养费的范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


·谁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谁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


·女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若在离婚的时候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话,那么此时女方就需要实际支付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确定好抚养费的数额。但日后,随着客观情形的变化,女方也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那么此时,女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女方要求变更抚养...


·一、女方提出离婚需要赔偿男方钱吗?
      一、女方提出离婚需要赔偿男方钱吗?不需要,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


·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
      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准备以下证据和材料: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另外,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特别程序吗?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适...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