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夫妻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裁判离婚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即: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2、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夫妻生育权行使的意愿不同,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则不可避免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男方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致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若强迫女方堕胎,则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



4、案例一:王某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某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两年内必须为他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否则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杨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生育协议,本案法官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及不生育的自由,上述约定限制了这项自由,因而无效。

另外,比如协议约定“终身不要小孩”,但是数年后一方反悔想生小孩。显然,法律如果以“违反协议”而拒绝,就是对权利人人权的侵害了。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生育协议来约束生育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又不切合实际,根本就行不通。



案例二:陈×一审诉称:我与冯×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但因生育子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冯×始终不同意生育子女,也不表明原因。冯×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我的生育权,也是我无法容忍的,起诉之前,双方也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冯×反悔,双方未办理成离婚手续。由于双方现已无法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冯×辩称:我不同意陈×的离婚理由,我与陈×结婚10余年,双方感情很好,并没有什么矛盾,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在照顾女方的原则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陈×于2012年9月17日给付冯×43万元,但冯×未按协议与陈×办理离婚手续。

审法院判决认为:陈×与冯×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等生活问题产生较大矛盾,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已满2年以上,且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陈×要求与冯×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冯×当庭以双方仍有感情,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在石某某、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生育了一与石某某无亲子关系的女孩,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生育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造成了石某某一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刘某某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石某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认为石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石某某存在吸毒行为,其对双方婚姻解体亦有重大过错,故对石某某上诉要求刘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于2003年7月30日生育一女孩,石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DNA鉴定,同年12月2日,该中心作出常司鉴(2013)物鉴字第7号《DNA鉴定检验报告书》,其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疑似父石某某不是女儿石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故本院认为,关于石某某的物质损失,抚养费数额参考《2003年-2013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发展统计公报》中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500元/月为宜,计算时间为10年4个月,故石某某的物质损失为62000元(500元/月×12月/年×10年4个月=6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刘某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石某某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时间长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刘某某赔偿石某某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四: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2年之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家属要求原告堕胎及做绝育手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为处理女儿马某某离家出走的事情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停住娘家久住不归。现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辰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系其对所属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应予许可。原告在被告家所分土地应按居民组平均分地标准划归原告经营。关于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的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当庭不能予以说明,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代理人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马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称:1、两人199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双方父母按农村风俗为其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1998年4月17日抱养了一女孩马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被上诉人吕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都属智商低下的人,不叫他们生育孩子不是我一方亲属所能决定了的事,而是被上诉人的父母与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之间虽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被上诉人吕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关于家长或监护人反馈内容怎么写?
      关于家长或监护人反馈内容怎么写?写孩子所在学校管理优缺点,对孩子老师 的感谢与建议。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


·与老婆分居快两年若要起诉离婚怎么办?
      虽然离婚现象在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中比较常见,但是如果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就要起诉离婚,所以今天我们来共同讲一下,如果因为分居而导致离婚了,要怎么办呢?根据新的说法,应该到有关部门进行起诉,具体来看下文。 一、与老婆分居快两年若要起诉离婚怎么办?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步骤:...


·深圳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深圳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


·环境污染一直都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可以
      环境污染一直都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可以看得出国家对环境污染这一块抓的非常的严实,很多污染的工厂都倒闭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险这方面,相信您不是很熟悉,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用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用 一是推动政府职...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在哪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在哪 一、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在哪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吗?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吗?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


·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在诉讼离婚中,要是调解失败的话,那法官需要依法作出判决。而此时夫妻最终是否能够离婚,需要看法官作出的判决,此时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判离婚情形,那么才会准许夫妻离婚。不过法律中对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


·离婚男方有乙肝抚养权归谁
      在日常生活当中,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原因是很多的,有时候可能是因为男方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女方与男方离婚。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可能会存在男方患有乙肝,夫妻离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想放弃。所以针对,离婚男方有乙肝扶养权归谁的问题,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离婚男方...


·离婚判决后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判决后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吗离婚判决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结婚证要分夫妻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结婚证要分夫妻财产吗?假结婚证要分夫妻财产。1、一般来说,婚姻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是什么?
      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