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一、《批复》规定的起算日存在问题。
1、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条件是: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从这两点可见,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工程价款到期并经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事项,并不代表工程价款到期。
2、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为复杂,在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实际工程价款,如简单地规定起算日为竣工之日,必然剥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使其客观上无法行使优先权。
二、从优先权的性质分析起算日设定标准。
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理由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符合抵押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要求;建设工程不需移转占有,符合抵押权不移转占有的要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法定抵押权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必须是发包人在未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约定抵押权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从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到期,即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是债权到期且发包人未给付工程款。而《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债权到期的前提条件,该日并非债权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则形成优先权尚未成立之时就开始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权的性质冲突。故从优先权的性质看,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从优先权期限的性质分析优先权起算日标准。
优先权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间内,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是一种特殊权利行使期限或责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由于除斥期间届满直接导致债权人失权,故在确定除斥期间起止时间时应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笔者认为除斥期间起始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非主债务履行期限中。若优先权期限起算点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前,此时,承包人尚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更无权行使优先权,显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故优先权期限作为一种除斥期间,其起算点必须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之日。
四、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
1、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优先权的起算方式有两种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从字面上并无问题,但在面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具体日期的时候,因为在实际上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往往不一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针对工程款问题,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


·工伤抚养费计算标准是多少钱?
      生活中我们有时候自己会不小心摔伤了,这是一种私伤,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工伤,顾名思义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我们知道公司为我们买的保险中有一项就是工伤保险,当我们不幸意外发生工伤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其中有一项是子女的抚养费,最新的工伤抚养费计算标准是多少钱关乎到劳动者的切身...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 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集体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集体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作为劳动者在合法权益面临侵犯时大多数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什么是劳动仲裁程序呢?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但是集体劳动仲裁程序又有什么不一样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集...


·公司年底辞退员工还有年终奖么
      公司年底辞退员工还有年终奖么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


·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是否需要缴税?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一般都会签署劳动合同,负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在未出现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四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若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时会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自职员拿到因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后,是否需要纳税案? 一、解除劳...


·劳动合同法同一单位离职后还可以入职吗?
      劳动合同法同一单位离职后还可以入职吗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入职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就可以。当然,如果原来在该单位工作时的表现不好,或者辞工时关系没处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单位拒绝。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也不会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因为我国有关...


·济南市劳动局工伤鉴定委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济南市劳动局工伤鉴定委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2)地(市...


·劳动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


·我们平时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伤问题
      我们平时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伤问题,这对于工作人员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时候公司就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对于受害者进行弥补。那么,对于工伤赔付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释一下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学习。 工伤赔付工资标准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每个工作的额人都需要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所以保留劳动关系劳动法中保留劳动关系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能够确定劳动关系?下面为您一一进行解答帮助您理解。 保留劳动关系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


·一、辞退员工有代通知金吗,是如何规定的?
      一、辞退员工有代通知金吗,是如何规定的? 辞退员工在一定的情况下是有代通知金的。需要注意的是,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进行这项动作,需要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