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刑标准

近年来,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越来越多,加上国家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厉打击,人们开始渐渐对个人信息安全有所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有所加强,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还是时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生活影响严重,危机公民社会生活。下面,让我们为您讲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
此外,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此种行为又可以区分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为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的,虽未经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但属于合法提供。
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综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违法所得的数额。从实践来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别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于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3)引发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违反规定,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单独定罪,但对其关联行为可予以刑事惩治
对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入罪,存在不同认识。从境外的情况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前,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严重,诸如通信公司和其他单位利用所掌握的用户手机号码群发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和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即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打击。然而,上述建议最终未被《刑法修正案(九)》采纳。因此,对于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合法获取或者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的行为,不能直接依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入罪。
如2008年底被曝光的“西电卡门事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个人资料,为一万多名学生集体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然而,这一万余名学生对自己拥有该信用卡却一无所知。由于此事影响颇广,最终以学校公开致歉并注销信用卡结束。
(注: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857页。)在这一事件中,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并非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学生的个人信息,亦未将所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而是违反国家规定和权利人意愿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该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单独入罪,只是意味着不能单独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依据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行为人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可以以其他犯罪论处。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违反相应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无疑属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但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往往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有时会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涉及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5、对“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修正案(七)》制定前,关于“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的呼声就较高。然而,此种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对信息的使用方法在危害性上有不同的表现,不宜直接以刑罚手段处理。(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实际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然而,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刑法修正案(九)》,均未将“人肉搜索”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例如,将“人肉搜索”获取的信息非法出售的,当然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综上所诉,国家法律法规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作了两个方面的详细说明,将刑法中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能够让大众比较明白了解。只要符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范围就会被立案量刑,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刑标准是根据侵犯个人信息条数、关联性以及导致的后果。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毁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损毁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一、损毁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损毁非法财物一般是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公私财物”只能是合法财产或依法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包括非法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


·洗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洗钱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人们经常认为的数额犯,那么行为人在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后就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呢?这便是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洗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


·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一、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


·单位行贿案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单位行贿案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罪可以减轻多少?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罪可以减轻多少? 具体的还需要看认罪态度和法官意见,自愿认罪,并且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自愿认...


·单位犯罪怎样处理 单位犯罪的责任是什么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处理?在实际案件中,单位犯罪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一、单位犯罪怎样处理单位犯罪是指...


·个人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个人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


·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
      通过的犯罪都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在经济水平发展的同时犯罪案件也在逐渐增长,集资诈骗属于涉嫌犯罪数量较多的一种罪行,为了便捷获得资金而走上犯罪道路,那么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集资诈骗会判死刑吗 虽然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本身没有规定死...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网络诈骗10万判几年,量刑标准是?
      网络诈骗10万判几年,量刑标准是?网络世界虽然便利,但是网络世界同样是个虚拟的世界。里面包含着很多东西,有些时候我们不注意就会跌入网络陷阱中去。这都是由于网络诈骗手段的层出不穷,让我防不胜防。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防止网络诈骗的发生。那么,网络诈骗10万判...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如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