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也不断被提上日程。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安抚被拆迁人以此带来的损失,补偿安置肯定是少不了的。那么,你知道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吗?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重置价格、成新率、附属物的评估仍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

(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

海曙、江东、江北区(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除外,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市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包括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3、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三)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直接安置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直接安置),按如下规定办理:

1、拆迁人应提供同区不超过两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调产。经被拆迁人同意或因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迁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相同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3、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直接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当事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低限标准增加的补偿金额和成套住房补贴费)除以安置地段市场价格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后予以安置。安置房地段低于被拆迁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

(2)被拆迁当事人应当与拆迁人结算被拆迁住房与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其超过安置面积基数的扩大和上靠部分面积按安置住房评估金额的60%结算差价。被拆迁当事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拆迁当事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拆迁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3)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拆迁人,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本条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其他各区关于直接安置的有关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二、关于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一)拆迁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评估办法。具体的评估方法按现行的非住宅评估有关规定办理。

2、海曙、江东、江北区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商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为50%,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为40%,20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为30%,3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10%;办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10%。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结算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金额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评估金额的80%结算差价。

(二)拆迁工业及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按本规定第(四)条第1款规定办理。

(2)海曙、江东、江北区的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3)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可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补偿后的生产设施、设备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自行处置生产设施、设备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拆迁人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供被拆迁人调产安置。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可以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或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等途径取得。

(2)拆迁人提供调产安置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

(3)拆迁人提供安置土地的,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所需用房。

(4)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需搬迁的,其搬迁的费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3、有条件的区块改造拆迁项目,工业非住宅拆迁可以采用折换商务办公用房的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每亩换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换取同一区块的商务办公用房,所换取的商务办公用房按重置价格购买。其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的补偿按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1)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以根据区块拆迁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区块项目非住宅安置补偿补充规定。

三、关于低限保障

(一)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简称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的,可按照拆迁补偿面积低限标准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拆迁地段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以增加的拆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四、关于拆迁搬迁奖励和拆迁补贴

(一)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提前搬迁的被拆迁当事人,可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其他各区的提前搬迁奖励的办法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海曙、江东、江北区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计发,其他各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三)海曙、江东、江北区成套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还可按评估金额的1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五、关于拆迁税收政策

(一)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包括市场价格评估金额、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和低限标准增加的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二)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当事人,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拆迁住宅用房评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六、关于本规定的实施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65号)停止执行。本规定公布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便是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用。房屋征地拆迁不只是一件工程,更是对我们所在城市的美好建设。因此,在不损害我们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问题,应及时的提出来,以便尽快的解决。

·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多久
      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多久 1、二手房已使用的年限与贷款年限的和不能超过30年。 2、二手房的房龄不能超过15年。 3、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土地使用的到期年限 4、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贷款期限的四点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也即是说,...


·有遗嘱房产过户时间有限制吗
      有遗嘱房产过户时间有限制吗?有遗嘱房产过户时间有限制,规定是死者死亡两个月以内,由指定继承人拿着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来承公证,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继承房产过户的流程是:1、找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评估继承人要自己找相应的有权威的房屋评估部门对要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


·购房者不按时付款有什么后果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一致之后,那么此时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相应的购房款,而开发商也应当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就商品房进行交付。但现实中要是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话,则就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那到底不按时付款的后果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房者不按...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自然是想要购买一套满意的房屋,至少要日后少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自然是想要购买一套满意的房屋,至少要日后少产生问题,尤其是质量方面的问题。那要是在入住之后发现房屋有裂缝的话,那此时可以找开发商进行解决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现房屋有裂缝该找开发商解决吗? 现在不少房屋都会有大大小小的裂缝或者漏水的...


·非法集资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被非法集资诈骗的人在醒悟过来之后会选择报警,警方根据线索追查到非法集资人员之后往往不能追回钱财,因为非法集资犯罪人员已经将非法所得全部变卖挥霍一空,即使法院采取财务抵押的方式也无法抵偿全部集资数额,非法集资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一、非法集资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现在不少武汉人通过联系中介,买卖二手房。既然涉及到买卖,尤其
      现在不少武汉人通过联系中介,买卖二手房。既然涉及到买卖,尤其是价值巨大的房屋,双方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各种权利义务。买卖双方谈好条件后,买方支付定金,下面双方就要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武汉海天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本篇范文了解下。 武汉海天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老人去世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老人去世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老人去世房产继承没有期限的,但是最好尽快办理。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


·在现今社会,男方有没有房成为很多姑娘乃至父母为女儿择婿的标准
      在现今社会,男方有没有房成为很多姑娘乃至父母为女儿择婿的标准。因此,很多年轻人在成家之时都会先购买房产。而在买房时如果有交纳定金,但最后又买房不成时,房屋买卖中的定金是否可以退?对于购房者来讲,房屋买卖定金怎么退才能避免风险?下文中将就这些问题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房屋买卖中的...


·二手房合同中介欺诈怎么办?
      二手房合同中介欺诈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一、回迁房产权问题是什么?
      一、回迁房产权问题是什么? 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 1、业主已取得《房...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怎么办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怎么办 一、卖房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