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问题制订了房地产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进行明确的规定约束,以此来稳定房地产的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从而确保有关经济的稳定问题。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上 ,因为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正常结合地方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间的管理条例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整体的方针政策是不会变的,只有一些地方会有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有关房地产的交易。

·交通财产保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交通财产保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一、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不断的提升,汽车成了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不断的提升,汽车成了每家每户的标配。汽车数量的增多,那么相对应的交通问题也就比以往的要多许多。其中便有对醉驾肇事最少判几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现在我们就来说说醉驾肇事最少判几年? 一、醉驾肇事最少判几年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条...


·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业费吗
      房屋未入住能不交物业费吗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


·不少人在喝了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下并处罚了,不少人觉得自
      不少人在喝了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下并处罚了,不少人觉得自己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了,但是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危害,认为可以执行缓刑而不是立即执行,所以为了能够减少在看守所中的时间,不少人常会问下面给您介绍一下醉驾自己能申请缓期吗,什么情况能判缓刑? 一、醉驾自己能申请缓期吗 缓刑...


·补充侦查材料多久上交给检察院?
      一、补充侦查材料要多久内上交给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一、交通事故颅损伤大概赔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颅损伤大概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颅损伤的赔偿标准是不确定的,各项赔偿的参考依据是: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外卖小哥在非送餐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


·一、交通事故案判决书一般要多久可以下来?
      一、交通事故案判决书一般要多久可以下来?这个全国各地有所不同,要看实际情况,规定限制时间为3个月,实际来看,一般就是一个月之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


·一、 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判罚是什么?
      一、 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判罚是什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什么材料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赔
      交通事故诉讼需要什么材料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赔偿等等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可以拿着足够的证明材料去起诉对方,通过法律来解决这起纠纷进而帮助维权。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


·新房交房流程是什么?
      新房交房流程是什么? 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