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是什么?

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水平逐渐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在您的视野中,是否医疗过失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中之重,那么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有哪些呢,请跟我们来了解下吧。

一、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

(一)鉴定的启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强制启动鉴定程序。这两种启动方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1、医患双方矛盾对立严重,严重影响共同委托启动权的行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处于严重对立的状态,很难安静的坐下来协商共同委托的事项,尤其是目前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的不信任,更使得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2、再次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再次鉴定:

(1)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出再次鉴定;

(2)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种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笔者对此规定十分不解,当时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规定。一方面作为鉴定结论本身是一项专业技术问题。并应当由专业人员处理,明显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没有能力承担此项审查工作的。至于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能力审查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的方式予以重新鉴定来推翻鉴定结论的效力,而无需提起再次鉴定。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启动再次鉴定,这就使得共同委托鉴定启动再次鉴定成为形式,因为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再次鉴定,那规定不规定共同委托鉴定已无必要。由此可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再次鉴定不仅无益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必然加重行政机构的负担,使得程序复杂化。 所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干预再次鉴定的启动必须予以修改。第二种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上述共同委托首次鉴定中已经分析,在此不与累述。

3、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可操作性差

《条例》第21条第三款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卫生部《暂行办法》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情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够启动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但是认定“必要”的主体是谁,“必要”的内涵如何界定,《条例》和《暂行办法》均未作出规定。 一方面,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够商情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种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竟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此项权利。另一方面,商请是适应用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不甚明确,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标准是什么,也未作出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和《办法》仅仅是在原则上规定了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实际上其可操作性是很差的,基本上,医患双方均无法启动该级别的鉴定。对于医患双方而言,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仅仅徒具形式而已。

(二)鉴定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真实性问题

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是鉴定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用于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观病历资料、检查单、影像学检查资料,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等。” 这些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对于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条例》和《暂行办法》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质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仍旧不能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未规定超期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后果,大大降低了鉴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条例》虽然规定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供材料,但是并未规定超期提供的法律后果,这便导致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有时在鉴定会现场临时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搞突然袭击。这种情况使得另一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破坏了鉴定的公平性。与此同时,这种临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往往受到对方的严重质疑,这使得专家鉴定组不得不中止鉴定工作,以便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而且《条例》也未对这种情况下何时能够终止鉴定做出规定,这不仅消耗医患双方和医学会的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造成鉴定专家组的成员不能形成连贯的鉴定印象,大大降低了鉴定的效率。

2、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

现行的相关规定均未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互相确认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进行互相确认以便认定其真伪是必需和必要的。根据我国相关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在医疗纠纷中,大量的证据材料不仅是由医护人员制作,而且由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保存。相对于目前医疗机构在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制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的监督保障机制,修改、篡改、伪造病历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加强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确认,保障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是十分必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精神,医疗纠纷鉴定作为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在鉴定前对证据材料进行互相确认和质询不仅可以提高鉴定的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对于鉴定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3、证据材料的审查过程影响专家组成员的确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医学会在确认专家组的组成时,必须要了解患者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方能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学科专业,依据学科专业确认专家组成员。但是这些情况只有在拿到患者的病历材料后方能确认,但《条例》却规定专家组成员的确认在启封病历材料之前。由此可见,何时启封病历材料是一个十分值得商榷的问题。

所以,医疗过失的判断存在困难,不管是医患双方协商还是卫生部强制启动方面,医疗过失鉴定制度都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证据材料的收集和真实性的确定也极大的影响了鉴定的结果。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过失鉴定机制才能,更好的缓解医患矛盾。

·怎样写好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
      怎样写好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 一、医疗事故民事起诉书与普通民事起诉书的区别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书中总体上而言与普通民事起诉书区别不大,但是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与普通民事诉讼书相比更为复杂。 事实和理由作为民事起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医疗...


·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一、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由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最高联合会资助的德国独立患者咨询服务处,自2006年成立以来,专门为患者提供免费、中立且独立的咨询服务。其柏林分处工作人员米夏埃拉·施瓦伯向本报记者介绍,病患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为自己维权。 ...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今天的我们就为您带来了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的说明了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具体的法律一句,供您参考翻阅。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 1、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一、什么叫医疗事故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是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的。但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位医疗人员的过失所引起的,因此许多人认为医疗事故中的损失应由该医疗人员承担,那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谁?本站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说明。 一、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是涉及到刑事方面的纠纷,因为我们国家所规定的民事方面的纠纷必须是特定的条件,关于医疗方面的纠纷的话,并不属于特殊的案件范围之中,所以,只能够是在刑事方面来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如下所...


·医疗事故的鉴定怎么进行
      医疗事故的鉴定怎么进行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当纠纷发生在人们头上时,人们往往理不清头绪,法律知识运用起来并不得心应手,所以人们往往只有寻求律师的援助。梧州地区医疗纠纷今年也发生得不少,那么梧州地区的律师在处理时是怎么收费的呢?医疗纠纷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一、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报销条件有哪些 1、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县农医办发给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续保者原“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继续有效; 2、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病可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医疗事故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当人们患病时,最先求助的会是医生,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医生同样也是人,所以也会有犯错误、出现失误的时候,在医学上称之为“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那么我国医疗事故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