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向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六条 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八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委可以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卫生计生委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区卫生计生委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卫生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总而言之,上海市政府专门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还是针对有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单位进行的约束,比如计生部门没有资格,对那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如果超过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



·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其中针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一般只能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同时还有一定的分割原则。那么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


·家暴离婚孩子怎么分配?
      家暴离婚孩子怎么分配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为理由与施暴者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法院应当作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判决或调解离婚。但是关于小孩的抚养,主要以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为判别准则。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议要跟另一方,但是如果施暴者不打孩子,...


·诉讼离婚必须要经过调解吗
      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有诉外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可以到法院申请离婚诉讼,那么诉讼离婚必须要经过调解吗,要是诉讼离婚中进行的调解无效怎么办?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诉讼离婚必须要经过调解吗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


·夫妻之间手机算不算个人隐私?
      夫妻之间手机算不算个人隐私?夫妻之间手机算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等。...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离婚之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归父亲一方的话,此时作为母亲不能就此免除抚养义务,而是需要实际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但要是在离婚之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不少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


·新婚姻法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
      民法典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并不一定会净身出户,法律并没有这条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姻一方错误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


·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另外,在现实中,还包括离婚一方,恶意...


·起诉离婚了可以撤诉吗?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不可避免的,但争吵时由于情绪冲动,许多夫妻中的一方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由于双方并未真正感情破裂,可能在冷静之后又会不想离婚。那起诉离婚了可以撤诉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希望可以解决您的疑惑。 一、起诉离婚了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原告...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离婚官司窍门有哪些应如何注意?
      离婚官司窍门有哪些应如何注意? 一、子女抚养问题 技巧一:如果抚养权问题可能涉及到与对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必要时,可以适当让步。因为待判决后,仍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讼,而财产问题一般处理过的财产法院不再受理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技巧二:如果要争取抚养权,就要多举出证...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