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起算: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

(2)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

3、考察的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在执行。

注意:仅限于主刑,缓刑犯如果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

2、失败的缓刑——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原因,在缓刑考验期内:

(1)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违反缓刑犯遵守事项,行为情节严重的。

(5)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

即,这5项必须是在考验期内,才可以撤销缓刑。缓刑撤销后,原先经过的考验期限也不能折抵。“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一般已经被判决实际刑罚的公民肯定会努力让自己满足适用缓刑的规定,从而使自己能够脱离关押的境况,但是刑法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符合条件的,缓刑只适合那些罪行轻微且对社会没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在的人们都通过快递邮件来传递物品、信件,快递员这个工作也变的尤为重要。把快递安全快速的送到我们手上是每个快递员的职责,但是有的快递员却会故意拖延投递邮件。那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解答。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是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


·刑事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刑事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


·免于职务犯罪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益职权实施的犯罪,此时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自然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是可以对罪犯免于刑事处罚的,不过要求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可以免于职务犯罪处罚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务犯罪不能缓刑的...


·刑事诉讼庭审流程怎么走?
      一、刑事诉讼庭审流程怎么走? 刑事诉讼庭审需要遵守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的流程。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挪用资金罪判多久
      虽然挪用资金犯罪也是特殊主体构成的,但这里的主体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不同,一般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此罪。不过实践中需要先对挪用资金的行为作出认定,然后才能进行处罚。那通常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 正...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


·环境监管失职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追诉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一、刑事案件由谁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


·刑事自诉的范围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应注意什么
      刑事自诉的范围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应注意什么刑事案件有些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检察机关也不会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有些案件是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也就是提起刑事自诉,那刑事自诉的范围有哪些,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又应注意什么问题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放火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放火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放火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