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内容都是比较复杂的,因此不仅仅由法律来进行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对此作出补充,具体的规定,比如说赔偿请求人因为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损失,当事人或者是部分的人员,可以向国家申请赔偿。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遭降薪合法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遭降薪合法吗? 1、疫情期间在家办公遭降薪是不合法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婚前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3、如...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应该给谁?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应该给谁? 抚养费一般都是直接交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


·夫妻在婚后的两到三年期间其实都是感情比较好的
      夫妻在婚后的两到三年期间其实都是感情比较好的,因此出现离婚的情况比较少,但也不能代表在此期间就不会有离婚的情况。甚至还有人在婚后一年不到就离婚了,那按照我国规定,夫妻结婚不到一年可以离婚吗?对此,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结婚不到一年可以离婚吗 在法律上结婚和...


·兄弟之间有无抚养义务?
      兄弟之间有无抚养义务? 抚养一般情况下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是长辈,而兄弟属于平辈之间,平辈之间需要相互扶持,有能力的兄长会适当的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弟弟一些经济补贴,但这种情况和父母给的抚养费不一样,那么兄弟之间有无抚养义务? 一、兄弟之间有无抚...


·我国政府日前着力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广州在国家
      我国政府日前着力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广州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创造性的提出了租售同权的政策。可见这个政策将深化房地产改革,并且对租房的人非常有益。但也并不是无一害的。那目前租售同权的后果主要有哪些?下文中将对此问题详细介绍。 一、租售同权的后果有啊些? 租售同权能否真...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要注意什么
      关于离婚协议并不是一定要办理公证才能生效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书的登记备案之后,该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办理公证不过是为了加强效力。那么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要注意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离婚法律后果...


·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
      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 净身出户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离婚约定,净身出户的,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没有约定的,支付抚养费是你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法警子女当律师要回避么?
      法警子女当律师要回避么?不需要,法警不属于法院执行人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


·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什么?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婚姻法中45条的规定,对于重婚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应该怎么办
      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此时自然不能采取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此时对方也有可能不出庭,那这样案件是不是就一直拖着而无法作出判决呢?毕竟一方当事人都不在。关于遇到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