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我们都会在日常中向国家缴纳一系列的税款,那么一些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会利用伪造和报假账等行为来进行逃税,那么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呢,主要是在逃税的金额、违法的主体和追征期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认定上的差异

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符合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认定为偷税。而且,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复中,也可以看出,总局层面对偷税的认定,倾向于纳税人存在“故意”的行为。

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此却有所区别。不一定要求主观上采取故意,只要存在列举的三种行为,比如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入账并作为计税依据,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由于删除了原先正列举的方式,采取模糊手段,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就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就有可能涉及刑罚。这个“欺骗、隐瞒手段”,概念很广,不仅仅包含征管法所列的三种手段,也包含其它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违法主体的差异

征管法对于偷税的认定条件中,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主要针对的是有生产经营并设立账簿的企业,对不设置账簿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自然人,难以适用偷税认定。比如自然人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造成的少缴税款,在认定偷税上就缺乏合适的对应条款作为依据。

刑法上因为没有列举具体手段,只需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就具备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前提条件。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自然人,也是纳税义务人,如果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虚假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如果数额满足刑法规定,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刑法上认定为“偷税”而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的悖论。

当然,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没有处罚措施。《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逃避税款金额上的差异

征管法上认定为偷税,不需要逃避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条件,只要行为符合要件,就认定为偷税,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追缴税款”。

2009年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有偷税金额数值范围以及在应纳税额占比多少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修改,只延续了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部分,删去偷税数额的具体标准部分,用了数额较大、巨大等加以表述。但仍然有逃避税款的数额标准。另外,刑法上还有缓冲条款,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针对扣缴义务人的差异

何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多部税收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比如:《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看出,扣缴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无权拒绝。

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刑法和征管法存在差别。《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刑法上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没有认定和刑罚。

五、追征期的差异

在征管法上,对于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刑事处罚上,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据罪刑长短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追诉期。比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无论是什么法律,我们国家都对逃税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是触犯了都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各位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逃避。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吗?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吗? 一、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吗?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


·定罪免处能保留的公职吗
      对于法院审理后定罪免处则属于认定了犯罪但免于处罚情况是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职务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虽然犯罪,但免于处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说明就可以继续保留公务员之职。但提职晋级肯定受影响。有职务的一般会撤...


·是不是诈骗90万自首能判缓刑
      诈骗90万自首能判缓刑吗?诈骗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自首也不能判缓刑。因为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逮捕批捕拘留什么区别?
      一、逮捕批捕拘留什么区别? 逮捕,批捕,拘留的区别如下所述: (一)概念不同 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批准逮...


·法院对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一、法院对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判刑标准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在的人们都通过快递邮件来传递物品、信件,快递员这个工作也变的尤为重要。把快递安全快速的送到我们手上是每个快递员的职责,但是有的快递员却会故意拖延投递邮件。那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解答。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刑事拘留的期限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能超过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未成年故意杀人自首该如何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定刑期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看案件情节、受害人有无过错、是否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否赔偿受害人、是否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等确定应当判处的刑期,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刑法》六十...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2023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


·2023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