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冻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很多涉及到经济类的刑事案件,法庭是很有可能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去冻结掉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的,但是财产在被冻结了以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权利去私自处理的,并且冻结的时间最长情况下也不应该超过六个月的。在下面这篇文章当中,我们就详细的来了解一下刑诉法冻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冻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三百六十七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百七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在冻结财产之前是必须要有法院的相关凭证作为依据的,而且对冻结了的这些财产一定要制作详细的清单,财产在冻结期间,肯定任何人是没有权利处理的,被冻结的财产有些是上缴国库,有些要结合案情返还给受害者。
·违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机吗?
违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机吗?
一、违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机吗?
拘留的当事人,没有经过批准,不可以使用手机。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
·上海市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拘役应该在哪执行2023
被判拘役应该在哪执行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刑法》第143条在修正前后都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说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才构成此罪...
·行贿罪数额新标准是什么?
一、行贿罪数额新标准是多少?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
·什么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类型有哪些
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一般对故意犯罪的处罚是要重一些的,因此实践中认定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实很重要,那究竟什么是故意犯罪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行政拘留案底能否消除?
您都知道如果触犯了刑法,那么就可能会被判入狱,相关的犯罪记录和案底是不能被消除的;但是如果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一般就会接受治安处罚,可能由于情节比较严重,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是要记入档案的,那么,行政拘留案底能否消除?一、行政拘留案底能否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
·拒执罪自诉单位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我们国家形式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诉程序第二种是自诉程序。通常情况下,自诉程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一些案件,很多人想知道。拒执罪自诉单位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拒执罪自诉单位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
·刑诉法延长刑事拘留有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发展,发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了,在刑事诉讼以及刑事拘留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那么刑诉法延长刑事拘留有哪些内容?首先就是私自扩大刑事拘留的期限,还有就是对待这两条规定在理解上有差异,最后就是在执行上对延长的时间上有计算性的误差。
刑诉法延长刑事拘留...
·收赂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收赂罪即受贿罪,收受贿赂于情于法都是不合理的,很多人认为受贿方一般是个人,但是其实不然,受贿方也可以是单位,但是单位受贿一般是单位受贿罪。而本文说的受贿罪是指自然人,而且是特殊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行为人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在实际生活中被骗钱的行为很常见,但是这种行为会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当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被立案追诉,于是现实中有人就在问了,到底行为人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行为人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