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祖国的土地谁都可以使用,但是使用的话需要做一些事情,首先就是要登记,要知道谁使用了这个土地,但是登记也是很麻烦的,那么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需要登记使用人是谁,办理土地变更正,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以下就是详细介绍。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一、明确变更内容,规范登记行为

1.本意见所指的土地变更登记,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应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申请人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准予转让的,持批准文件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4.涉及协助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经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持成交确认文件和完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下列情形按照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

1.以受让、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夫妻之间转移的;

3.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制企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

5.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企业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

6.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各公司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的;

7.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8.个人独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整体出售给其他人的(不论买受人是否更改该企业的名称);

9.投资人独资拥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其所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的;

10.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被清算后,土地使用权划转到股东个人名下的;

11.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下列情形参照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1.因法定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原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姓名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整、划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导致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5.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6.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且按规定允许保留国有划拨用地性质的;

7.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且投资主体不改变的;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企业名下的;

9.1987年1月1日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设立的企业,经被挂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中挂靠国有公司的,还要经国资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脱离挂靠关系,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10.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拍挂等形式竞得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后,在办理土地登记之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在报名参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投时有相关书面声明,或者和原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已经以竞得人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除外。

四、加强指导,明确责任

1.对没有列入上述情形,无法准确把握变更登记的,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变更登记规范化。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及时纠正。

土地用好了能为人民造福,知道了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是什么后,就知道了使用土地没有那么简单,不是谁想用就是谁用的,用这块土地,一定要发挥它的价值,不能摆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一定要为了造福百姓而去做,而且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污染环境。

·农村征地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签字?
      农村征地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签字?《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买房时,除非办理房产证之外就是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小心丢了,那么还可以去补办回来。那么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能继承吗?
      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能继承吗?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相信一些土地被征用的青岛市朋友对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非常关心,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下面法律我们将最新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1、就像其他的商品房一样,安置房同样也有房产证。也同样需要按照它所既定的程序去办理。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安置房除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之外,还受到各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的约束。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 2、虽说这样,但在取得权的5年内是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什么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很多的高楼大厦都拔地而起。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以前的农田土地被占用了,当然占用之后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您对于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


·土地承包股权收益算遗产吗?
      一、土地承包股权收益算遗产吗? 土地承包股权收益是可以算作遗产来进行继承; 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


·2023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旧城改造是现如今在我国经济状态迅速发展过程当中必然的一个结果,可是拆迁改造之前,对于当地政府来说是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拆迁改造方案的,尤其是征地补偿款的这一块,每个地方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拆迁补偿款的。下面我们给您介绍的是,吉林省征地补...


·四平引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四平引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四平引水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翻盖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城市发展,伴随着父母亲的死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随之而来。不少人会选择翻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与普通的住房是不同的,一个疑惑就产生了: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翻盖呢?   二、宅基地能否继承翻盖   1,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