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般公民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就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而在案件进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之后,那么此时虽然都是同一个公民,但此时已经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人。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才是该如何认定属于犯罪嫌疑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常常被异化。为有效保障人权,制约侦查权,必须构建我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程度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的。到达不同的诉讼阶段,必须达到该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即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要求。通常情况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如英美法系国家,其证明标准依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由高到低共有九个层次: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为有罪认定所必需;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第四等是优势证明,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缓刑及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适用于阻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合理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调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没有信息,对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拥有层次不同的证明标准,对应了英美国家审判前被追诉人称谓的多样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采用基本一致的证明标准,即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最后到有罪判决,都是如此,各项证明标准基本一致,而且都是最高的标准。我国法律应单独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基于人的认识的“渐进性”以及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合理根据”。所谓“合理根据”,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和情况确信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嫌疑人所为。在实践中,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确认犯罪嫌疑人要有相当数量的证据;二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不需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三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结论无需具有排他性。(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都没有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提出以下具体设想:1.申请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应填写《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确认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涉嫌的罪名,申请确认的理由(犯罪事实和证据),申请机关及申请人,批准机关及批准人等。2.批准办案的侦查人员将《确认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填写好,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下的案件侦查负责人审批,但应在2日内补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若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确认,则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及确认后与此相关的侦查活动无效。3.告知经县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确认犯罪嫌疑人后,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讯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告知其因涉嫌什么犯罪而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4.救济被追诉人对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批准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确认的理由;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批准的侦查机关发出不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不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因确认而进行的侦查活动无效。被追诉人对未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异议,被追诉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侦查机关必须在2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办案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必须在3日内做出决定。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诉人说明不应确认的理由;认为应当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向办案的侦查机关发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并说明确认的理由,侦查机关必须执行。综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就包括证明标准和程序,而在程序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申请、批准、告知、救济等四步。一旦确认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规定,对其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抢劫罪和绑架罪其实都是属于我国规定的重罪,这点从《刑法》的量刑标准上面就可以看出,对于这两个犯罪的处罚,首先起刑点就是比较高的,而最高可以直接对犯罪分子处死刑。但在一些地方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却也有共同点,那究竟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哪里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


·关于拘留最短时间多少天?
      关于拘留最短时间多少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最少1天,最长15天。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


·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吗?
      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吗?公安机关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管辖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侵占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他人遗失的财产和他人埋藏的财产,而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非法侵占罪不属于公安局管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


·判刑六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六年缓刑四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四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四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六年的刑罚,如果在四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公诉人故意伤害罪庭审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诉人故意伤害罪庭审流程是怎么样的?关于故意伤害罪开庭全过程,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开庭时,法官会先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然后宣读一系列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况不需回避。2、法官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出示证据(有时候法官为...


·法院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裁量标准
      法院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裁量标准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认罪服法情况应该怎么写?
      一、认罪服法情况应该怎么写? 认罪服法情况范文: 本人XXX,因某年某月在某地犯某事触犯刑法第几条第几款之规定,被判处什么什么徒刑。现已认罪服法,感谢政府对我的宽宏大量,更感谢管教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诲。以后绝不做触犯法律的行为。我会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敬礼! 认罪...


·不捕直诉一般怎么判刑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


·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具体的犯罪种类有多种。行贿罪则是通过财物的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犯罪行为。行贿罪和职务犯罪有着交叉的地方,都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那么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种犯罪呢。 一、行贿罪是否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是多久?
      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是多久? 一、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是多久? 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为一年半左右。具体的羁押时间如下: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2、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