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常州误工费护工费标准是多少?

常州误工费护工费标准是多少?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二、人身损害陪护费赔偿标准: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重: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现实中误工费与护工费并不必然会联系在一起计算赔偿,因为随着受害者受伤严重程度的不同不一定就会产生护工费,但是通常情况下的误工费是侵害者不可避免需要赔偿的。如果在索赔过程中需要诉讼可以先咨询律师并委托代理。

·员工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
      员工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都会在网上进行简历的投递,简历中会对个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等都做一些说明,这样可以使得企业更好的通过简历寻找和自己岗位相符的人员。入职证所需材料有哪些?这个主要提供与简历相符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等,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一,入职证所需材料201...


·三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在厂内昏倒算不算工伤?
      在厂内昏倒算不算工伤? 一、在厂内昏倒算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晕倒不是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晕倒,并非遭受事故伤害所致的,也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条例规定了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条例规定了什么?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因此工程质量验收十分重要,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验收,保障工程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作为工程验收的规范,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评定,从而提高工...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关系转让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关系转让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关系转让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在合同到期之前,A公司被转让给B公司,不论是如何转让,由承接其权利的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你们没有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或者在施工期间受伤的情况,受伤后去医院看医生算下来的医疗费用比工资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很久也不多的赔偿,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了呢?  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就应当及时的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对于这个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的,只不过有一定的条件要满足。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


·未拖欠工程款证明是怎样的
      未拖欠工程款证明是怎样的? 一、未拖欠工程款证明是怎样的? 未拖欠工程款证明 兹某某工程为我施工单位(某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与2012年11月24日开工建设,2015年4月5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无拖欠。 特此证明!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二、如何...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


·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来吗?
      按照道理,劳动者离职后去新公司上班,应该提前解除原劳动关系。但有时候因为特殊情况,劳动者并未解除。那么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来吗?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呢?这个问题可能大部分劳动者并不大清楚,下面就由我们来具体讲一讲。一、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新公司能查出来吗?通常情况下,现在的公司...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