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寻衅滋事罪质证意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质证是法庭主持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质证过程可以使案件更加透明公开公正,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那么,寻衅滋事罪质证意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您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我们应当知道,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出示证据,都是有其证明目的;因此,我们辩方在进行质证时,同样,也必须要有我们明确的质证目的。可是在现实中,我们很多的刑辩律师,在庭审质证的时候,质证意见洋洋洒洒一大堆,可是法官听到最后,就是不明白你讲这么多,到底是为了什么?你的具体目的到底是什么?这是因为我们的很多刑辩律师,并没有把自己的质证目的明确的告诉法庭,而是让法官去猜,我个人觉得,这个很不妥。我个人认为:刑辩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第一步就是要明确质证目的,第二步才是阐述质证理由(当然,我此处所讲的质证理由是指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什么是我们的质证目的?我认为:它就是控方所出示的该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那么,我们在对某份证据开始质证的时候、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明确的告诉法庭,该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一定要把这个目的准确、明确的告诉法庭!然后,我们再去阐述具体的质证理由,再去向法庭进行详细说明,为什么控方的该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啦,我们在表明质证目的的时候,是可以适当的加入简明扼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如:“该份证据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其来源和取得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2、3……”
二、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
我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您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因为,只有当一份证据具备了证据资格以后,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考察、去衡量该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的大小、强弱问题。如果一份证据,连证据资格都不具备,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而解决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该份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因此,我认为: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质证。其次,再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至于为什么要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这是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去考察和衡量其与待证事实的证明关系了。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同样,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因此,只有当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没有问题以后,我们再来进一步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具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因此,应当把证据的关联性放在第三位来进行质证。当然,证据质证,除了要质您都普遍认可的三性以外,我认为:还要质它的证明目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在制作质证提纲及发表质证意见的时个,要予以充分的注意。因为,如前所述,控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其实都是有他的证明目的的,控方他不可能是在漫无目的进行举证。因此,当证据的三性考察完以后,我们还要考察该份证据能否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在现实中,确实也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出现的,证据的三性都没有问题,但该些证据却无法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
三、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
关于综合质证的问题,我想谈一下我的个人看法。就是我们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综合质证质什么?当然啦,我们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基本上都有点不耐烦了,不想听了,而一味的要求你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给他,但庭后,法官到底看了没有?不知道。而在质证阶段,你发表的质证意见,书记员可是都会把它记入庭审笔录的。那么,首先,关于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我觉得很有必要。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但是,您别忘了,法庭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的是印证规则。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证据的内容。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该份证据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甚至还与其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话,那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就很难得到证明,从而不被法庭所采信。因此,如果我们不进行综合质证,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印证规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与应用。所以,我们应当要进行综合质证,应当要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二点: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经常会碰到这个情况,就是控方的单个证据,三性也都是没有问题,都是合法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你把控方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时,你却会发现它形不成证明体系,或者说它的证据体系会有残缺。有时缺证据证主体(特别是特殊主体犯罪的),有时缺证据证主观,有时缺证据证行为,有时缺证据证结果、有时缺证据证因果关系,等等等等,这都很正常。因此,我们也必须要综合全案证据来对控方的指控事实进行考察、衡量,看控方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其次,是关于综合质证质什么的问题?我认为,综合质证最关键的就是要质两点:一是质证明目的,二是质证明标准。我们一要综合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他的证明目的;我们还要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个,由于时间问题,具体就不展开了。也就是说,在表述寻衅滋事罪质证意见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我们的目的,其次在质证的时候要注意我们表述的逻辑顺序,最后进行综合性质证,这样的原则会保证我们的质证更加有力有效。这种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我们在表述的时候,还是应该保持谨慎、追求完备的态度。


·法律所谓的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其中死刑的缓刑在监狱执行,生刑(如...


·云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属于常见的犯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见。虽然国家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上面有相应的规定,但毕竟在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以不同地区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也不一样。那云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云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云南省高...


·怎样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是指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申请或者指派为那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的法律服务。国家通过向这些经济困难、缺乏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可以平等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有申请援助和指定援助。申请援助...


·中国刑法战时拒绝征召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战时拒绝征召罪怎么立案 一、中国刑法战时拒绝征召罪怎么立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


·故意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抢劫不批捕还会被判刑吗?
      一、抢劫不批捕还会被判刑吗? 抢劫不批捕还会可能会被判刑,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怎么写?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怎么写? 一、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特征: (一)、遗弃罪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


·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 一、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在我国刑法当中的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


·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徐州属于江苏省比较出名的一个地级市,而要是在这个地区犯寻衅滋事罪的话,一般也是根据江苏省关于此罪的具体量刑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


·我国刑事回避的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我国刑事回避的主体具体是什么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处罚的眼中程度。在我国刑法上,这也就是量刑的标准问题。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