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

司法实践中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诉讼先组织夫妻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官判决。部分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判决准许离婚。如案件已经在诉讼审理当中,请耐心等待法院的开庭、判决等通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适用条件(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二、离婚判决程序

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法官需要在审限范围内做出离婚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起诉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

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6个月左右审完。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该类证据,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若没有此类证据,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二)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1. 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另外还要求带本人两寸照片两张。

离婚协议书应申明如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2)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

(3)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

(4)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离婚双方各自提供2寸单人照片2张)。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离婚申请书》并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除对《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纤细的调查与核实,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真实、自愿与公平,并对离婚当事人能否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为防止轻率离婚,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在1个月内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规定。

3. 批准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起诉离婚多久自动离婚才算有效,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责任状况、利益状况等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都是靠法院来进行判决。夫妻一方的离婚起诉,也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各自意愿进行判定,依法维护单方或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
      现阶段有的人对于婚姻的结合并不是很慎重,很快就结婚生子,之后发现了对方缺陷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离婚后不仅要考虑财产的分配,还要考虑其他很多需要分配的内容。这时候孩子的探视权变得很重要,那么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在书写中需要注意什么下面我讲详细解释。离婚探视权范本是什么?离婚协议书中...


·离婚女方躲避不接传票怎么办?
      离婚女方躲避不接传票怎么办?离婚女方躲避不接传票在明确女方确实能够收到传票的情况之下,可以视为送达。当然也可以开局下落不明证明,然后申请公告送达。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人生在世,当我们成年以后,需要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是有很多的,比如从小我们被父母抚养长大,当父母变老以后,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负压,然后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人生就是在不断的,责任和社会压力下前行的,其实国家针对受扶养人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在我国受...


·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
      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此时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离婚的。起诉到法院之后,也想知道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 存在婚外情但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两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带上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带上结婚证。 5、...


·离婚没有抚养能力抚养权怎么判决
      夫妻双方结婚生子以后,那么抚养孩子将是双方共同的目标,并且抚养孩子本来就是夫妻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所有的离婚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可能每个人遇到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比如说有孩子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自己却没有抚养能力,那么,离婚没有抚养能力抚养权怎么判决?...


·一、依法判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依法判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法判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法院总要依据一定...


·怎么才算近亲结婚,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近亲情况,那么婚姻登记部门也是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怎么才算近亲结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怎么才算近亲结婚从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计起,算第一代,依此类推。如表兄妹结婚,双方的外祖母属第一代,双...


·一、和别人婚外情生孩子是重婚罪吗?
      一、和别人婚外情生孩子是重婚罪吗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


·夫妻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在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就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否则的话是不能离婚的。那么夫妻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谁呢?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为你介绍。 一、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在婚姻家庭中,离婚是一个您都不想发生,但却有时有发生...


·一、丈夫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丈夫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家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就可以多分得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得到赔偿的,那么家庭暴力离婚怎么赔偿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和赔偿其他损失。1、赔偿精神损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为一...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