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诉讼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确实诈骗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还有一种诈骗行为是诉讼欺诈。实际上诉讼欺诈,他就是采取一种虚拟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方面的诉讼,然后你用法院所做出错误的判断角获得一些利益,很多人想知道。诉讼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诉讼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欺诈,或称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损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诉讼欺诈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多有发生,与民事欺诈、诈骗罪和滥用诉权相比,诉讼欺诈具有下列特点:

1、诉讼欺诈限于通谋欺诈。诉讼欺诈是在诉讼中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旨在谋害第三方利益的联合行为。而民事欺诈、诈骗罪和滥用诉权一般都是单方行为,双方通谋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属于个别例外。

2、诉讼欺诈侵犯的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陈述和辩论都是针对法院而为的。欺诈者虚拟法律关系、捏造法律事实,目的在于使法院陷于错误,做出错误的判决;诉讼欺诈者实施“诉讼行为”所要诈害的对象是第三方利益,包括第三人、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欺诈既侵犯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而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在大多数情况下,欺骗与诈害的对象是同一的,受欺骗者也是受害者。

3、诉讼欺诈在形式上合法。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在实质上非法,在实务中容易得逞。而刑事欺诈不仅标的违法,而且在形式上也大都违法。虽然在民事欺诈中,也存在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行为,但这并非是普遍的情况。

二、其他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既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也不能归于普通诈骗罪的范畴。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该行为整体上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如果实施诉讼欺诈的部分行为中触犯了其他罪名,只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1、诉讼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在刑法上被归入财产类犯罪中,对诈骗罪处罚和量刑的罪责基础均在于诈骗行为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即使诈骗行为中有方法的不同或者对他人的利用以及对第三方的欺骗,但是均不涉及对其他法律权益的损害,即为单一客体。同时,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被害人(包括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占有人)基于被欺骗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基于被骗交付财物的自愿性也是诈骗类犯罪区别与其他罪的通说基础,而诉讼诈骗所欺骗的对象是法院,法院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对于财产所有人来讲,财物的被侵夺其原因不是自己被欺骗,而是基于法院被欺骗后用国家强制力强行将自己的财物执行与他人。人民法院对被骗财产并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任意处分他人财物的权力,只不过是基于受欺骗以生效判决为基础强行将他人财物执行与行为人,这与诈骗罪的特征显然不符。

同时,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的侵害法益只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而诉讼诈骗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双重法律权益,所以这也与通说的诈骗罪只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的单一客体情况相去甚远,而且对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的侵害往往更严重,在对该类行为的归类上决不能归入以侵害财产为犯罪客体的诈骗罪中,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也不应用仅凭数额定罪量刑的普通的诈骗罪来处理。比如,行为人利用人民法院诈骗了他人数额较小的财物,但是对人民法院权威和声誉造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以及诉讼资源的浪费远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如果定诈骗罪,往往没有办法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会因定性为诈骗罪造成罪、责、刑不相符的情况,同时如果定性为诈骗罪就会出现把对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侵害该法律权益为侵犯财产的法律权益所吸收,出现犯罪侵害权益保护本末倒置的情况,所以诉讼诈骗并不应归类或解释为普通诈骗罪。

而2002年10 月24日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文件编号3417)中也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诉讼欺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诉讼欺诈与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诉讼欺诈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诉讼欺诈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法院,使其做出错误的判决,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而敲诈勒索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难看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加害人的敲诈勒索行为而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交付了财物。但是在诉讼欺诈过程中,我们根本无法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只是采取了欺诈法院的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产。因此,诉讼欺诈和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够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告诉您诉讼,其查它和普通的欺诈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这里也给您将区别列出来了。其次就是诉讼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我国学界是有着争议的,具体也可以咨询律师。

·刑事案件追诉期从何时算起?
      刑事案件追诉期从何时算起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


·如果法院被判拘役怎么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不断更新冲刷着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认知。犯罪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这里我们奉劝各位要洁身自好,不要做危害社会危害人民事。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治方面十分健全。那如果法院被判拘役怎么办,下面我们就为你做详细的解答,方便你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能...


·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


·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
      在生活中发生矛盾,有人通过武力来解决,受害人受伤,打人者不仅要赔偿医药费等一系类费用,还要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情况的严重性,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那么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的文章中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吧。?? 一、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 ...


·缓刑期间要遵循哪些规定
      缓刑期间要遵循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进行社区矫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另外...


·强奸罪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强奸罪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一、强奸罪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强奸罪的追诉期一般是二十年。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应开除吗?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应开除吗?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不一定会被开除,具体的规定如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


·缓刑在司法所期限怎么分的
      缓刑在司法所期限怎么分的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


·寻衅滋事主犯从犯量刑有区别吗?
      寻衅滋事主犯从犯量刑有区别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在判刑上是有区别的,主犯要承担寻衅滋事全部的犯罪,而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