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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贷款买房怎么分割?

上海离婚房产贷款买房怎么分割?

情况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取得了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应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有婚后偿还贷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的房产价格大于结婚时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继续还贷
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即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这种情形可以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从而分割房产。
情况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
尽管此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房产证还被抵押在银行。这时夫妻离婚,涉及分割的按揭房产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的价值等四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即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夫妻双方分配的对象。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后,应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二、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例如说在上海购买的这套房子是当事人结婚之前付的首付,然后结婚以后双方在房子贷款的偿还问题上一直都是一起努力的,那离婚的时候自然属于共同的房子,不过现在房产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父母对房子有出资,实际上父母也是能够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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