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是什么?
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是什么?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很多东西都可以在网上能够查询到,我们进入了一个网络化时代,当然随之而来的也有信息的泄露与造假的出现,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契机,做一些违法的作为。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3种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为5万元到50万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需要考量多方面的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哪些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
一般而言,合法的公司登记保护三方面的利益。
一是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不仅确认了股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使之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使公司这种法律拟制主体的法律状态确定化,公司名称、代表机构、注册资本等法人要素通过登记而确定。
三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等项目的登记公示使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有了合理的法律预期。
由此可见,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危害:一是扰乱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二是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四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如何选择与适用处罚种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结合违法情节的轻重,根据侵害的客体选择适用处罚种类。
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造成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而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进行罚款就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但尚未严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例如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登记错误妨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记错误,可以考虑撤销公司登记,纠正公司登记事项的错误状态。
如果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别?
这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均有规定,看似并列,但笔者认为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法律性质上,撤销公司登记是对公司登记这种行政许可行为的否定,而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对公司经营资格的剥夺。
从发生原因来看,导致撤销公司登记的原因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前,或者是行政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原因,或者是申请人的原因,《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是公司自身的原因。
从法律后果来看,撤销公司登记既可以是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也可以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或者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则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所有法律责任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承担。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则公司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公司仍有法律主体资格。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则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恢复,公司继续承担法律责任。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则公司经营主体资格消失,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基于上述不同,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来讲,如果提交虚假材料的目的仅仅是取得公司登记且未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撤销其公司登记;如果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考虑吊销其营业执照。
4.《行政许可法》中撤销行政许可与《公司法》中撤销公司登记的不同?
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都有规定,法律后果也基本相同,因此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前者来处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1)相对于《行政许可法》而言,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公司法》是特别法,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应优先适用《公司法》处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仅是撤销行政许可的实体法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执法程序,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撤销行政许可同样要证明当事人存在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要求和难度丝毫不低于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去夺取他人的利益,这既是一件不道德的事,也更是一件违法的行为。作为公民,有手有脚,为什么不自己去创造财富?所以虚假材料一定会收到相应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对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对双倍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工资福利劳动假期辞退解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在中国境内上建设的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大多数工程都会严格把控建设全程的质量问题,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就可以宣布竣工;但是也小部分工程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导致最后的工程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起诉?
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工作、进入企业工作,出现大量务工人员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进入公司工作,在出现纠纷时才发现没有合同,而许多公司又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协调。那么,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起诉呢?请读者随我们细细道来。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签订后没给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签订后没给我是否合法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没给我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发生纠纷以后,用人...
·胫骨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工伤鉴定几级?
胫骨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工伤鉴定几级?
一、胫骨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工伤鉴定几级?
胫骨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工伤鉴定9级或者是10级伤残。根据相关标准,胫腓骨骨折有内固定的,可定为九级伤残,没有内固定的,可定为十级伤残。具体的结果要看司法鉴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
·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建设不同于那些只注重劳动时长
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建设不同于那些只注重劳动时长的工作,工程的合格与否不仅要看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还需要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强制性的法律的规定。具体的质量要求依照相应的验收规范进行。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不会受理的劳动投诉有哪些情形?
首先我们来看看不予受理的劳动投诉情形: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受理的劳动投诉案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一、劳动律师
1、劳动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资质,以劳动和工伤方面为主要法律业务的律师。
2、劳动律师的出现是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组成部分。
3、劳动关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劳动...
·一、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
·工伤鉴定级数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级数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什么?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什么?
工程质量是关系到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就制定了相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