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多分财产?

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多分财产?

一、离婚案件什么情况多分财产?

离婚案件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多分财产:


1、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

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起诉中发现的财产,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是起诉后,就“打草惊蛇”,对方会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转移财产,一方想查实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一举进攻,火力全开。

2、举证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唯一情形。

现实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转账或支出,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包括已经在中介或网上放盘,跟潜在的买家洽谈,收受了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将家具电器或者家中值钱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各种过错,争取多分财产,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财产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为百分之十,即无过错方最多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过错方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双方的差距达到百分之二十,相当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财产还是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过错方另行支付赔偿给无过错方。

建议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起诉时同时要求过错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

此处所说的“过错”,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轨,身体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嫖娼赌博乃至吸毒等恶性。

4、举证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以财产抵扣。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不强,或者诚信很差,甚至已经(日后可能)不知所踪,建议受害方要求法院判决从共有财产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过错方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赔偿,实际上也减轻了过错方的负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财产倾斜分割。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在离婚诉讼中,更是如此。具备抚养条件和意愿的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除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相处中维系与孩子的亲情外,客观上也对财产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中,“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原则之一。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争取房屋的产权,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让孩子继续在原有房屋内生活(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地点和环境,也是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的。在法官的内心深处,肯定也受到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财产倾斜分割的形式来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来弥补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成文的“潜规则”。

6、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抵扣。

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可争取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按月支付。但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对方日后可能不知所踪、难以联系,法官也可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础上,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无须对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对方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0号)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击中对方的愧疚心理、唤起对方的道德感和对孩子的责任感,争取对方在财产上让步,或把财产赠与给孩子。

综上所述,一般的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的都是会将二人原本有的财产平分了,这样才能够说明夫妻的平等身份和当初一起获取收入和生活的付出,但是当存在过错或者的确需要给一方额外照顾的情况时也是会进行偏袒的,这种相对的平等才是符合道德的。


·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还要付抚养费吗?
      夫妻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就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孩子法院还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但夫妻双方理应都要付给孩子抚养费。那么如果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还要抚养费吗?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女方主动放弃抚养权是出于什么原因? 1、不要...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去界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婚前财产的详细界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一、快离婚了如何转移财产才安全?
      一、快离婚了如何转移财产才安全? 离婚了是不能转移财产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国家规定的子女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子女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


·离婚子女成年可以分割财产吗?
      离婚子女成年可以分割财产吗 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新婚姻法离婚时一方有过错财产怎样分
      新婚姻法离婚时一方有过错财产怎样分?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一、农村家庭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农村家庭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


·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办吗
      有些比较重要的文件,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大部分东西其实都是可以补办的。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书来讲,如果不慎丢失的话,是否也可以补办呢?关于“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办吗”的问题,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可以补办吗 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


·什么样的婚姻状态属于重婚?
      什么样的婚姻状态属于重婚? 什么样的婚姻状态属于重婚? 这样的婚姻状态就属于重婚,重婚其实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就是结了两次婚,重复结婚。很多人一直存在着这样的疑惑,婚姻里的另一方找第三者,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和第三者结婚,这样的情况属于重婚吗? 这是对重婚罪的...


·登记后一个月离婚怎么办?
      登记后一个月离婚怎么办?我国婚姻法采取是登记制,经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就是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一个月后办理离婚手续也是法律上所说的协议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子女是同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一)被抚养子女是依法享有抚育费的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