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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 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 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 双眼低视力2级。

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 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0、 双侧卵巢切除。

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六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13、双眼低视力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1、一肺叶切除。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4、肝切除1/3以上。

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6、胰切除1/3以上。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30、一侧肾切除。

31、肾损伤性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八级残疾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1、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具有一定的医疗常识,更准确的说,如果不依靠专业的医学仪器进行测量,谁也不知道准确的伤残级别,而且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级别一共是划分成了10个不同的等级,这10个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必须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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