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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停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抗诉停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二、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256条,《民诉法解释》第466条总结: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

刑事抗诉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审判机关的司法判决结果来进行处理的,在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抗诉后,审判机关应当对审判的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作出是否进行重判的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如果认为需要重新判决的,则可以停止执行相关的判决结果,并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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