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于2001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于2001年,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业的市场,同时本办法还明确了各方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筑。该办法有九章,其中包括一章总则和一章附则。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家相关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在施工中的各个阶段不同的负责单位。如果其所负责的阶段出现问题,那么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一来建筑材料供应商以及设备供应单位都要对该建筑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的提高了建筑的安全系数,大大减少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第二章主要说明工程质量的监督以及管理。详细介绍了国家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对监督部门的要求,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方法,建设工程的定价方法即质优则价高,对于重要的建筑产品和材料采取质量认证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经认证的产品不能投入使用,而是如果建筑单位发现被认证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于不合格建筑工程如果投入使用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用户可以向施工单位自己设计单位提出质量问题,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回答。第三章主要规定建设单位的责任以及义务。比如如果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设备供应单位时没有做到有力的监督,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并不能将责任都推向其他单位,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和相应的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要有质量条款对质量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建设单位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对建筑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及时的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要提供房屋相关的说明,包括使用说明保养说明和维护说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本身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需要负责修护。第四章主要说明看擦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勘察单位对建筑选址进行全面的勘察,给出可靠地评估数据,并要求其不能越级承担勘察任务。第五张章主要介绍的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要对其负责的工程承担法律责任,同样不能越级承接施工任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健全,加强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的管理,完成的建筑工程要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保留竣工图并建立技术档案。第六章主要规定设备提供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单位要对其提供的材料或则设备承担质量责任购销双方要签订合同,并依据合同款项对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建材销售单位生产的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对其产品的规定,并附有合格证明以及使用说明书。第七章主要针对返修以及损害的赔偿,如果在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第八章则是前面几章的延伸,说明如果工程出现问题相应部门将要被执行什么样的惩罚。总的来说该办法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我国房屋建设的质量。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有保险的员工由保险基金赔偿,单位没给员工买保险的,由单位去赔偿。赔偿之前要先认定为工伤,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


·统共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动工人
      统共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动工人,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要求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杜绝招收这类童工进行劳动,独具这类事件的发生。下面我们就怎么逃避童工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加强政府管制是解决童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国家要在制定相关法...


·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很清楚,一般劳动者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都是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叫恢复劳动关系,对于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和方法很多人不是特别清楚,下面就让律师我们来为您做相关资料整理吧。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 (一)主...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工资不给打劳动局电话管用吗
      工资不给打劳动局电话管用吗 一、工资不给打劳动局电话管用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应当在协商不成后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局在受理投诉后会根据事实作出处理的,但投诉前要做好...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我们知道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的权利,其实辞职就相当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而劳动者在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又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赔偿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赔偿有工伤赔偿的标准,加班费有加班费的规定,二者不是并用的。 1、工伤赔偿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
      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的事情发生,用人单
      在生活中,经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的事情发生,用人单位想要终止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有时候会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那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注意些什么细节问题呢?梳理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律效力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解除劳动合...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