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后一种方式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本文中主要研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从法律的角度讲,允许当事人依法通过合同自由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原承包方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见效快,成为村民首选的流转方式,在流转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这种形式不改变承包方和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有不少因为互换是否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产生纠纷。转让是承包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告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三、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做出了明文规定,在流转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但是,由于流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为失范、基层政府职能不到位等原因,实践中,土地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为: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书面流转协议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流转任意性大,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
更进一步分析,造成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流转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并不了解。多数农民认为承包土地后三十年内承包经营权归他,他就享有了处分承包经营权的一切权利,其包括转让方式的流转都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另外,多数农户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口头约定即可;即时签订了流转协议也因法律知识的匮乏出现必要条款缺乏、协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名为转让协议,但内容为转包的土地流转纠纷。
2、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为失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承包经营户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践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时,村委会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很多时候都是自行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纠纷。另外,由于村委会、村干部滥用自治权,损害群众利益,也导致其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对已经发生的纠纷难以进行有效的调处,致使农民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出现纠纷后直接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大增加了案件数量。
3、基层政府职能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基层政府不仅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给予指导,而且利用其权力,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了干预,借村委会之手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强迫承包方放弃或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二)利益驱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导火线。
因为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自流转之时即存在,也就是自允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时就存在,但为什么近几年才涌现出了一批批流转纠纷的案件,笔者认为引发纠纷案件出现的导火索是利益的驱使。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前,承包土地费用高,回报少,很多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因为流转费用较低,大部分农民仅通过简单的口头协议方式进行流转。此时流转问题就存在,但因为经营土地的收益少,农民基本不会花大笔诉讼费用解决土地纠纷。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地不但不再跟农民要钱,而且给予补贴,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外地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收回原先流转给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惠农政策也让流转受让人看到了好处,这部分人不愿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双方便有了纠纷,也就出现了下面的情况:
原土地承包人利用口头协议没有证据的优势,钻法律漏洞,主张没有将地流转给对方,要求对方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以原承包方将土地转让给他为由进行抗辩,并找来一大堆证人证明。由此,纠纷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审判压力越来越重。
综上所述,要想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就需要做好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用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在发生纠纷初期做好调解工作,从而将纠纷尽早的解决。若您有其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可以咨询江苏律师。


·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
      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一、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永久建筑可以办理产权证,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租地盖的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原因如下:1、 在租赁的土地上面即使盖了房子办理产权证也不是承租人的,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属于地主,而且盖房子还必须获得地主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多少钱?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多少钱?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的收入或者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土地等方式,再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受益等。2、根据土地性质,地类,地价等...


·风翔县省道317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风翔县省道317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在陕西省,凤翔县近年来经济也取得了十分瞩目的成就,因此,在这背后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在这其中,道路,尤其是高等级的道路对于经济的助推作用不言而愈。所以目前就有当地居民咨询:风翔县省道317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风翔县省道317征地补偿的内容是...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征地补偿政策都包括什么补偿?
      征地补偿政策都包括什么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开发建设占用个人或单位土地时依法补偿给个人或单位的金额。征地补偿政策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不同的补偿标准。那么征地补偿政策都包括什么补偿呢?一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拆迁搬迁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耕地青苗补偿等。 第十七条 作...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到哪里进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到哪里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怎么补办银行卡
      一、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怎么补办银行卡?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都丢了需要先补办户口本和身份证,然后才能补办银行卡,但可以先挂失银行卡。 一)补办户口本的流程是: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条例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条例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国家在进行经济建设并需要向单位或个人征用土地时给予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经济利益,对国家或是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那么,独生...


·购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在我国土地都是属于政府所有的,个人或者企业只有购买相关的开发权和使用权,那么购买图的开发权或者是使用权的话是要缴纳一定的税的,那么购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为计税依据?计入土地使用税的依据一般是实际使用面积,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仔细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的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