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强制执行吗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强制执行是可以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对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因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2)致害主体为非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确认规则是:

(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上述国家机关中哪一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拘留决定,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哪一个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并非只有一个国家机关可以作出拘留决定,应本着“谁行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确定。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逮捕。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逮捕决定,只有在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才作出逮捕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或作出逮捕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错误作出逮捕决定,致使公民受到羁押的,该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生效判决是哪一个法院作出来决定,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生效判决为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并不构成错判,因而在刑事赔偿范围中,上面3种案件都有列举,但并没有列举此类案件。但既然二审改判无罪,就说明逮捕是错误的,构成了错捕,此时受害人所受到的羁押构成对其人身权的损害,此种损害是从作出逮捕决定到二审改判无罪期间错误羁押所致的损害,所涉及到的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故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法院审判后监狱管理机关对刑罚的执行。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行使职权时,如果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监狱管理部门则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的话,那么法院也是可以不做强制执行的命令的。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件,近些年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以及支持,对于国家赔偿的社会关注点也在不断上升,那么在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的时候,政府也颁布了一些处理条例,并且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审判的。

·一、索要婚内抚养费如何举证?
      一、索要婚内抚养费如何举证?对于确定对方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女方,不少男方都会隐瞒实际收入情况以期少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取证时,女方可在能力范围内可以聘请律师到男方单位、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要求查看工资表及个人收入完税证明等。一般来说,单位都会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因...


·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
      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 再婚之后订立遗嘱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继承法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


·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起诉要求以前的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受害方家属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听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受害者严重的身体损伤,这时候除了要支付所有的医疗费之外,如果受害者家属没有收入需要抚养的,就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家属抚养费,那受害方家属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受害方家属抚养费...


·1994年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1994年后事实婚姻只能私下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证,也不能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婚姻家庭的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
       关于婚姻家庭的案件,其实多数都是因为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导致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求起诉的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行。那么婚姻家庭的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婚姻家庭的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


·一、离婚财产牵涉第三人怎么处理?
      一、离婚财产牵涉第三人怎么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此处涉及第三人财产的另案处理与一方当事人隐藏、...


·因同居怀孕并流产的,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要返还彩礼吗?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一、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以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


·夫妻不和离婚协议书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夫妻不和离婚协议书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


·夫妻离婚了会有共同财产吗?
      夫妻离婚了会有共同财产吗 会有,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具体有哪几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民法典新规,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夫妻双方结婚后,双...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