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生活中,一些违法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想要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生育政策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也是在发生变化的。因此,就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来讲,也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对其中一些过时的内容作出调整。当然,若有人仍旧违反规定超生的话,该进行处罚的,仍是不会手软的。

·丧假国家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的法定节假日的假期是任何单位部门要遵守的,特殊情况除外,下面我们就来针对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法定的假期进行分析,其中特别说明丧假国家规定2017年国家的新规定,需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可以仔细阅读文,我们还进行了一定的补充。 一、最新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如何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收集更有利于抚养小孩的证据,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法律规定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


·被取保候审要到哪里办理结婚证
      被取保候审要到哪里办理结婚证 1、双方同一城市 男女双方在同一城市是比较好办的,只要到其中一社区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办理结婚证。 2、异地办理结婚证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在外打拼,并在大城市内恋爱结婚,那么对于男女双方异地结婚应该去哪里领取结婚证呢?男女双方异地,需要到其...


·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财产会怎么分配?
      婚姻中的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对于婚姻中另一方的打击是巨大的。婚姻本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应遵循互相忠诚的原则,如果一方不忠诚,婚姻将面临解体。在实践中会发生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财产会怎么分配?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丈夫出轨还起诉离婚,财产会怎么分...


·深圳抚养费标准最新规定
      深圳抚养费标准最新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 关于婚姻问题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你在婚姻过程中民事纠纷,解决好婚姻问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幸福感,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婚姻问题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失,那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


·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一方属于精神病人,同时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而很多人却是在婚后精神状态出现的问题,那此时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能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 1、首...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无效婚姻是指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规定本人提出离婚有补偿吗?
      一、婚姻法规定本人提出离婚有补偿吗? 离婚是否有补偿,主要是看一方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的,应当对无过错方提出补偿。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怀孕期间离婚抚养费是怎样的?
      一、怀孕期间离婚抚养费是怎样的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