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检察院不写缓刑那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不写缓刑那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要坐牢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缓刑适用的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是每一犯罪人员都想适用的刑法,但是缓刑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使用,而且缓刑还必须要有检察院的文件,这样法院才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所以,犯了罪一定要积极的承担错误这样才能争取缓刑的机会。


·盗窃罪追诉标准
      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件的立案标准,这是每个罪名都有的内容。只有让实际行为与追诉标准结合了,我们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盗窃罪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我们马上带来2016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一、盗窃罪追诉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


·故意杀人被判刑还要赔偿吗
      故意杀人被判刑还要赔偿吗一、故意杀人被判刑还要赔偿吗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


·刑事自诉案件申请材料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申请材料是什么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
      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对儿童进行解救,就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那么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什...


·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不同
      1、关于羁押的对象。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2、关于羁押...


·缓刑之后不用坐牢吗2023
      缓刑之后不用坐牢吗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人员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在缓刑期满之后,就不会坐牢。累犯屡教不改、主...


·怎么算入室抢劫罪
      说起入室盗窃,或许您都不会陌生,财物或其他物品丢失,被害人利益受到伤害。但是您也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入室抢劫?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有什么不同?怎么算入室抢劫罪?入室抢劫罪和抢劫罪在刑法判决上又有何不同?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什么是入室盗窃罪 入室...


·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一、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若是民事主体在盗窃时还实施了持刀抢劫等的违法行为时就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刑满释放前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理
      刑满释放前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理?刑满释放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如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


·法律上的立功减刑由谁批准
      法律上的立功减刑由谁批准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