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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能否附条件取回


一、保管合同能否附条件取回?


保管合同能附条件取回,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合同中有约定,没有特别事由的就不能提前领取保管物。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3、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寄存人的这一权利是有的。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如果寄存人提前或者逾期领取保管物给保管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寄存人要对保管人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二、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的合同,寄存人委托保管人进行保管之前应该清楚保管物品的具体收费标准和保管时的注意事项,保管物交给保管人之后,保管人应该对保管物的安全进行负责,直至保管物归还给寄存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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