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一、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违章建筑本身就是违法的,购买违章建筑的行为也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购买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国家的政策,就算买家不知道买的这套房属于违章建筑,那政府也是可以强制拆迁的,而且,如果是违章建筑,那这套房子肯定没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就不能购买。




·享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涉及到遗产被继承的问题。而遗产的继承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还存在债务时,此时关于在遗产中进行债务的清偿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另外,如果涉及到房屋的继承时,如果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时,情况也是复杂的。此时需要有一个清楚的判断。那么你知道,享有房...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房屋是否可以?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房屋是否可以? 一、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房屋是否可以?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房屋是在房屋是属于个人,一方单独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


·母亲买房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案情简介:吴某与陆某系母子关系。陆某在上海建有私房一栋。陆某在外打工期间,吴某为其照看子女和看管财产。因陆某在信用社的建房贷款逾期,信用社催促偿还,吴某为归还陆某的贷款,以陆某的名义与汪某签订售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约定:陆某将私房中两间出售给汪某,售房价 60000 元;陆某...


·签了合同就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房屋买卖是很多人一生中的大事,但是由于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乏,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会不小心留下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为造成很大的麻烦。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签了合同就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签了合同就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物权法》第十四条...


·二手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服务费、印花税等等。那么对于卖方来讲,此时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二手房交易个税,可参考《国税总局关于个...


·一、购买房资格审查要多久?
      一、购买房资格审查要多久?资质审核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下来,差不多就是两周的时间,资质审核下来后有效期是15个自然日。看房时一定要看土地、房屋产权的关系是否是明晰的,有无遗留的纠纷问题,防止一房两卖。注意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要搞清楚所购房子的类型。确认买卖双方合法身份,签署房产中...


·房子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有什么区别
      一、房子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并不鲜见,且同为婚前房产,同为增加姓名,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婚前房产证加名里的婚前应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前,即领结婚证之前。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结婚后,另一方增加姓名成为房子...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何操作?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何操作?


根据《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服务佣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
1.南京市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其中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成交的一并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监管。
2.监管...


·一、北京回迁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回迁房买卖政策是什么?1、北京目前可以进行合法买卖的住房主要是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新建商品房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进行正常的产权交易。而北京的回迁房也不是不可以买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户采取了回迁的方式,那么其所得补偿已从货币变为房产,其回迁房是可作为商品...


·买卖私房的法律程序都有哪些?
      一些房主可能会通过私下里的交易来进行买卖房产,那么这里应该给他们科普下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买卖私房的法律程序都有哪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私房买卖一定要订立相关的合同契约,并且还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想请我们来看下面。私有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l)订立买卖契约。买卖契约应...


·婚前借款买房债务谁承担
      一、婚前借款买房债务谁承担?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